法10车珊 发表于 2012-10-13 11:09 % z. [! ]2 ?. G0 i2 @- f, B% q6 i5 |
法律方法之我见
4 \* b, A$ s7 d 我们在学习法律方法的时候对法律方法的主要理解是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 ... 0 z6 v! I) q8 u8 X
法律方法之我见
_( M/ T3 l% z要谈法律方法我想先谈一谈方法,每个独立的学科是否都有自己独立的方法?独立的方法并不是是独立学科的充分条件,而其往往与研究对象联系在一起。如:数量方法、分析方法等可以用于不同的学科,而每一学科也可能用到很多的方法,但却因研究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刚刚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4 [( B4 u+ K4 r; X6 O9 j% J
再讲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既强调了对法律规则与程序权威性的尊重,又是对规则灵活的应用,其实质是思维方式。虽然在研究的时候相对是独立的,但是在应用的时候是综合的。其功能不仅仅在于用法,更在于造法,方法会改变法律,其解决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但是法律的行动能力却很低下。至于法律方法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我认为应该分为一下几类:1法律的规定很模糊很原则的2法律没有规定的3法律的规定明显的不合理的。这时候的法律方法就到了一个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就法律解释来说吧!它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是解释,是创造。如立法解释,在解释的同时也起到了创造作用,一方面对模糊不清的条文做出说明,一方面否定一些过时的条文创造出新法。与其对应的就是推理了,推理在刑法中的应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类比,但在法律研究中的推理思想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要讲方法的形成,对我们来法学教育是功不可没的,知识体系的形成,处理事情的能力以及创新的能力都是很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及时的积累,这就多多益善了。
0 i/ U: \2 ] ^$ C- z( O/ `! D4 J* C4 W 还要谈一下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 C4 S! l: S* b. l9 W P 首先我们注意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甚至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相互通用或互换。不能否认的是,二者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如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不能单纯的分到哪一类当中。但本人认为还是应该尽力的区分一下二者。
4 A C: p- ]1 e7 x8 y 第一: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运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在此等层面上。法律方法重知识和理性的运用,而法学方法则重价值与意志的实现。3 C4 b: R& m* p% `! O
第二:在概念上狭义的法学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同义,法律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研究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而法律方法是指应用法律的方法,主要是研究即有的法律形成新的法律,但是二者却在功能上有所重合——都回答了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但若想将二者统合起来,就形成了广义的法学方法,其分为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 I$ G8 u, p, n$ G/ }0 N
第三:从方法属性上看,法学方法属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解决的主要是法的形而上的问题;而法律方法则属于实践方法论的问题。- v* V3 Y. p0 g: B1 J, @" Q, D
最后,从方法立足点上看的话,法学方法虽然也可以立足于法内研究法的理论问题,但更多是“法外看法”;而法律方法虽然也可以立足于法外研究法的实践问题,如立法方法,但其更主要的是根据法律思考法的实践问题,更多是“法内看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学方法是“关于法的思考”的方法,而法律方法是“根据法的思考”的方法。+ {$ z: ]2 e: j1 ?7 A. {* \. j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可以融会贯通的,要想泾渭分明将二者区分是难上加难,但是前面也已经说到并不能因为二者有相互联系就将二者混为一谈,应该在应用时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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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非常抱歉,由于本人失误发晚了,所以只能以这种方式回复了。。。。请老师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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