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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权是最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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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mnlw 发表于 2009-6-29 18: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辆价值46万多元的新轿车,因借车人“涉嫌金融诈骗”被公安机关扣押。8个月后,车主却在郑州一家高级夜总会门前见到了自己的这辆车,开车的是太康县公安局警官,车上有周口市公安局的通行证,车内还有一叠太康县公安局长的名片,而车上的里程表显示,查扣期间竟行驶了2.4万多公里。车主索要轿车,却被告知该车已作为赃物抵给了为借车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县财政局下属的一家公司。无奈之下,车主打算起诉公安机关,而河南省公安厅也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见3月3日《中国青年报》), z+ _. N8 l2 p+ J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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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V/ I- l6 w4 H3 D8 b$ R% f& X  公民的私有财产,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公安机关扣押、移转所有权,并且随意使用,的确让人瞠目。在我国,车辆的登记上牌还是颇为严格的,因此查扣车辆的太康县公安局要想找到该车的真正车主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为什么如此容易的事公安机关不去做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它根本就不想去核实。  }6 S) E/ D0 J* n! v  d2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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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分清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第114条第1款)。不过按照太康县公安局局长李晓炜的说法,借车人涉嫌诈骗银行的钱,车有可能是其用车主的名义购买的,因此属于涉案车辆。也就是说,车是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中被怀疑涉案的物证。既然是物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样十分清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114条第2款),而且“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太康县公安局不但未对车辆所有权进行认真核实,更没把“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当回事儿,反而让被扣车辆的里程表在8个月内多出了2.4万多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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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j. p" i5 `$ ]5 |- H2 Q" W% Y  最不可思议的是,不经司法审判,没有合法所有权人的到场或参与,车辆就被认定为“赃车”,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所谓“协议”的形式抵债了,所有权人连申辨的机会都没有,这不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恣意侵夺是什么?公安机关以“刑侦”的名义把债务人先“关”起来再“促成”协议解决债务纠纷,而且达到目的才放人,这又与那些通过非法拘禁债务人要债的违法者有多少不同?围绕这辆车,我们看到滥用公权所表现的专横在一些执法者那里是多么地“心安理得”和“驾轻就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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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公权到如此地步,若不是车主自己发现,这辆车仍然稳稳当当地被某些手握执法权的人享用着,我们平时充耳所闻的这监督那监督怎么就没发现有什么不妥?可以说,正是监督事实上的缺位,才使这类不依法的“执法”从从容容地存在着。柏拉图曾说过,“如果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了一个不称置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此言颇有见地,因为公权所产生的恶可以把一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转化成恐惧,而一旦法律本身的诚信不存在了,人们的安全感也就不复存在了,国家良好的秩序又如何还能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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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法学家江平在凤凰卫视的一个论坛a>节目里曾提出“我们必须在制度上来完善如何能够抑制公权力的滥用”。笔者以为,此药方必先从完善构建秩序的法律制度开始,让事后监督通过有关程序法的完善转化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使其成为防范公权滥用的最一般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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