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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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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n 发表于 2009-6-24 21: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的现代化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更加方便,交往范围亦愈加广泛。虽说法官职业要求法官群体当是寂寞之人,然而,法官职业的社会性非但要求法官不能脱离社会,反倒要求法官须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与经验,方可作出符合法理情理并得到社会认同的裁判。8 W5 ^8 D! ?7 b! M# S, V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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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 M7 Q( P  V$ {) ]  中国的法官远谈不上职业化,尽管司法考试a>的出现已迈出了重要一步。毕竟,许许多多在职法官并非通过司考,甚至没有经过任何考试进入到法院工作的。中国古老的人际关系传统,现行的政治、司法体制,现实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以及前述的法官个人因素,无一不影响着法官个人与他人的社会交往。' j( l9 U! L" o!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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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 \6 X5 [# b) y/ Y  表面上看,与谁交往纯属个人私事,他人无权干涉,事实上并不尽然。人们把法官比作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官自然应当是神圣和圣洁的,西方的正义女神为避受尘世的喧嚣,竟然被蒙上双眼。由此不难看出,法官是被众人寄予了超脱于世俗之外的、圣明的旁观者身份的,惟有如此,才能保证他在决断时不受世俗的干扰。一旦法官堕入尘世,与世俗的众人一道熙熙利来,攘攘利往,他的裁断就犹如其本身会沾染上尘世的灰烬、庸俗的铜臭,以致不能被众生毫不怀疑的用整个身心去接受。  ~) {: K. `# R1 O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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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J5 y! _: z4 c9 m/ [6 }/ q  法官与党政官员的交往似乎不宜过于紧密。在我国,党领导下的法院独立审判以及法院经费来自于政府,是现行体制所决定的,但这并意味着法官必须盲目服从,可却为法官与党政官员过于密切的交往埋下了伏笔,在“公务”的旗帜下,法院院长、庭长时常与党政官员一同出现在同一会场、同一现场、乃至同一饭局;在“大局”的旗帜下,法官的名字、身影又不时出现在服务中心工作的“联合执法”队伍中;在“原则”的旗帜下,每一位法官的产生、任免、晋升乃至工资、考核又不得不出现在“干部”的行列。倔强的陈独秀说:“不端人碗,不站在屋檐下,就能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既端人碗,又站在屋檐下,尤其当有些人把党的领导误认作是领导干部个人的领导或某个组织的领导时,也埋下了普通公众“官官相护”的巨大心理阴影和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持怀疑态度的伏笔,法官的独立审判委实难以有效保障。* v* [. t; w  ^" y& P3 U5 d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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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体可以与法治主体混淆不分或高度融合。物欲横流的现实、功利浮躁的世相,造就了一类与市场主体中的“大款”纠割不清的法官,究竟谁傍谁,实在是一时半份儿、三句两句难以说清。曾经遭到多方反对、斥责的“三同”办案,并未因今天我们不再提及这个词语而销声匿迹,某种程度上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富豪以与某位法官相熟而倍觉气壮,法官以与所谓首富同乐而深感惬意,灯红酒绿的浸染,纸醉金迷的熏陶,着实不能让人分得清法官是谁,谁是法官。( _' }) [. _! 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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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与律师a>的交往,或许只有这句“剪不断,理还乱”方可表明一二。可是,当刻薄之人用“狼狈为奸”这个绝对的贬义词予以解读的时候,令人诧疑、惊讶?令人痛恨、伤心?抑或是迷惘、怅然?有这样一则法官和律师a>都熟悉的故事:一对同学a>关系的法官与律师a>小聚时,律师a>不经意间谈到自己代理的一件案子,法官也顺着话题很自然谈了自己的看法,巧的是,这件案子就分配到这位法官承办,于是,他主动申请了回避。这事的设定地点是西方国家。睁大眼睛遍寻我们的法官与律师a>,能否寻觅到如此主动妥善处理好自己的私人交往对“公务”产生的影响问题的案例。且不说因言谈而回避的法官,为律师a>“指点迷津”的法官是否也可以搜索几人呢?关于法官与律师a>关系的规范已写到纸上,这些内容要真正融入到每位法官心底,落实到每位法官行动上,确需每位法官实实在在用心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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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凡脱俗是众人对法官寄予的美好愿望,尘世的纷纷扰扰无时不撩拨着法官与生亦有的平凡之心。古人说“君子之交淡如水”,“以势交者,势尽则疏;以利交者,利尽则散”。钱钟书大师则说:“假使个个要攀为朋友,哪里有这许多情感。”言犹在耳,法官不是公众人物,更不能充当社交明星,还是应更多的摒弃世俗的势利,牢记自身的职责与使命,谨记谨行:法官当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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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 q5 z* c0 g$ n) ^3 @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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