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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警示提醒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少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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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苍苍野茫茫 发表于 2008-12-12 2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漏洞多,企业尽惹是非
    广东于全国率先推行的“劳动仲裁建议制度”,提醒企业少犯普遍存在的“低级错误”   


  
用好《劳动法》,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保护企业利益 记者 施用和
摄      
  □试用期满不能解约?
    □上班看股辞退无效?
    □办公地点不可改变?
    □调整岗位公司有错?
    □不再续约也要赔款?
    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低级错误”在一些企业中不时出现,除了蓝领,也涉及信息、设计等新潮的“创意产业”员工,甚至是企业高管等。当前经济环境变化,一些企业用工变动频繁,一有争议这类“低级错误”就常常成为“靶子”。

    受整体经济趋势下行的影响,近期劳动争议逐步增加。企业在用工上的一些“低级错误”,虽然未必恶意,却可能引发纠纷,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此,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从本月起在全国率先推广“劳动仲裁建议制度”,以期裁决一案、警示一片,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

    企业常见的用工“低级错误”有哪些?如何避免?羊城晚报为此独家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办主任林景青,归纳了部分仲裁建议,以助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警示1
    单订试用期合同,例属违法
    广州某销售公司招聘了一批业务员,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3个月,期满转正后再签正式的劳动
合同”。
    但是,同批招进来的业务员李某业务能力很差,完不成任务,公司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与李某解除试用期协议。李某却认为公司做法不妥,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违规为由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结果,劳动仲裁支持了李某,要求该公司按李某1500多元的工资,支付双倍赔偿。

    接到仲裁结果后,公司大惑不解,李某业务水平低下属实,也有证据证明,而法律不是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经济补偿吗?
    权威分析:林景青表示,这家销售公司吃亏在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规范上。按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上述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闹到仲裁,就被依法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样,李某虽业务能力差,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违法解除,按法律规定,应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仲裁建议:用人单位只要发生用工行为,就应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要按法律规定执行,比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3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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