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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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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孨孨☆ 发表于 2009-5-20 12: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许霆案件,我参加了这段时间的讨论,又通过网络了解了昨天庭审的情况,对此案案情的认识,我的心中愈加明朗。我更坚定地认为,此案只有一个焦点,这就是:许霆是有罪,还是无罪。其它问题,诸如侵占罪、诈骗罪、民事行为、银行责任、感情上觉得判刑太重、刑法63条第二款等,都应当在这个焦点问题解决之后解决。确定了有罪,就在不同罪名之间进行选择看哪个罪名最合适。若确定无罪,就考虑其民事责任。2 l# }1 R0 \. A!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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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 {9 z( s1 {2 i8 _7 m  回到焦点问题。案情应当是明了的,问题是适用哪个法律。若直接适用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人在《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许霆案件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关于许霆案件的关键问题,答匿名新浪网友》、《关于贺卫方教授《法官何以说理》的一些观点》、《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A>》等文中作了论述。6 ]" Z4 Q3 V5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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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样做的难度很大,本人早在2008年1月23日在博客a>上发表《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A>》,实质上是对重审的预测。& {' I) h5 u( k) l' V+ G: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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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判许霆有罪,实际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能是类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未砸开取款机,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出因机器故障进入自己帐号的钱,是盗窃罪”。许多持这种观点的人就只好打比方,还有的专家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把“盗窃罪”解释为不一定“秘密”,“抢夺罪”倒需要具备“秘密”的特征,等等。或者说,许霆“实质上”是“秘密”,他“肯定是有罪的”。但现代法治的要求不是这样,而是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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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y3 z& G8 G  Y# t0 D. y  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解决许霆案件的法律依据问题,这个案件早就不存在争议了。7 R- q2 l-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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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r& J# r# _4 Z) ^  所以,我再次强调,许霆案件,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但是,根据许霆案件的进展以及我国许多类似的刑事诉讼案件,我们却不得不承认,许多依照法律规定是简单的案件,依照司法实践却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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