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I S- n8 X) s# V) M# k 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无非是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公权力的侵犯,欲寻求合法救济而不得;二是有些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聚众手段要挟政府。基于一直以来公权力的强势性,第二种情况相信不会是多数,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前者。/ t2 U( q( e' V0 R& c. M+ n; U- p+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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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公职人员作风腐败,利用权势欺压百姓;一些执法部门不能依法执法,甚至执法犯法;敏感事件的处理暗箱操作,信息不公开;对群众矛盾处置不当,导致激化等等。只有对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有一个明确而理性的认识,才能对症下药,真正使矛盾得到“解决”,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妥协将矛盾“暂时掩盖”。当然,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权威尚不牢固,普法工作做得还不到位,如果群众对于法律有足够的信心,相信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相信正义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匡扶与伸张的话,类似围堵县政府的事件就不会出现。' a: E T! ?8 u) a%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