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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刑事案件,拿钱抵罪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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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cwrd 发表于 2009-7-29 00: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7月25日新华网a>)。- Y0 J( {8 l% K" s4 f" @- 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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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P4 O/ n5 Y6 T  出台这样的“意见”,在全国来说已不是什么“先河”了,近几年来,出台类似的政策各地早已有之,只不过是“私了”刑事案件的标准是层次不一,有的是“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可私了”、有的是“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等等,出台这样的政策,有的是出自地方检察机关、有的是出自地方法院。总之,出台如此随意性很大的政策,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粗制滥造的“臆造品”。不过,这无疑是给那些“逃避刑法处罚的有钱人”打开了一道“旁门”。, X0 |5 B2 x& t; R0 |*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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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_  R& ]/ d) B3 C  虽说自诉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利益,但被害人对自诉案件有着起诉和不起诉的自由,即自诉人对自己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才有处分的自由,而绝非是执法机关“主导或从中”牵线“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如此这般,自诉人还有什么权利可言?追求社会的和谐,绝不是法律的“虚无主义”,这样以来,会否导致“告状难”?2 x! J8 @/ e7 [. A& v1 x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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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7 G! E$ V) d/ `) Y% Q. }  公诉要案也好,自诉案件也罢,举凡刑事案件,其中被告人的行为皆是犯罪行为,至于犯了什么罪,应受到何种的惩罚方法,都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则是尽人皆知,人人望而生畏的法律公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进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保护人民”恰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应有之义。: n  w+ _  C3 a7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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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l% C& {  但是,刑事案件“私了”的政策出台,直接危害就是严重践踏、拆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大堤!因为社会上的人人、个个,其经济基础的大小多少、雄厚、薄弱有着高山与洼地的千差万别,一旦刑事案件和“经济基础”发生紧密的“粘连”,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带来的直接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只保护有钱人的利益,对没钱者的老百姓将是极大的“灾难”。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带来的“灾难”远不止这些,用钱私了刑事案件更会繁衍、滋生出有钱人的胆大妄为,只因为,只要有钱,连刑事案件都能摆平,剩下的还有什么不能摆平的?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只能鼓动有钱人胡作非为,叫板“法律公器”的恶劣行径愈演愈烈!试问:起草、出台“用钱私了刑事案件”者们,我国公民的“经济基础”是人人平等的吗?1 ]* @" H5 Z0 E6 F! A* v.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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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6 L) S& W+ c5 |# A  不管再怎么的花言巧语,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不容有任何的些许践踏,用钱私了刑事案件是对“自觉、敢于、严于、善于”执法的最大亵渎,如此执法,既不能震慑“不差钱”者的以身试法,又不能唤起人们的良知、公平与正义之心,可谓是“尽害而无利”的。刑法中的“惩罚犯罪”就是保障百姓人身等安危不受侵害的一道“天然保护屏障”,如果弃守和损毁了这道屏障,那些“不差钱”者还有什么顾忌?如果摒弃和损毁了这道屏障,是否意味着放纵犯罪?用钱私了刑事案件,只能加**律天平的砝码,向有钱人倾斜而把法律扭曲的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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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任何公民来讲,不管你家庭出身、经济状况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无论哪一个公民,其行为一旦构成了犯罪,等待其的一定是刑法,而不是拿银子来填补、勾销、挖掉犯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无一例外地平等地按照刑法的规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而背离了这个基本原则,恰好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犯罪后拿银子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执的那门子法?用钱私了刑事案件是不是在赤裸裸地全力助推“有钱人可用钱抵罪,无钱者就的用身坐牢”?$ S0 Z" H; G6 y0 e/ w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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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可“私了”,了却了的只能是法律的尊严,了掉法律权威而奢谈“司法和谐”是在毁弃法制建设的基础,背离了法律基础还有什么“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要义可寻?背离了法律而高谈“和谐”则是对和谐二字的极大玷污,因此,全国人民应当齐声对“私了”刑事案件大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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