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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纪委”──法治社会里的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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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tea1984 发表于 2009-7-6 10: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泗洪县纪委公开招募68名“特别监督员”,对党员干部8小时工作外实行隐性监督,这些“特别监督员”被称为“便衣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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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X: C$ ?, l# ?, t, D: m# C  无论古今中外,不论哪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问题。如何让官员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是每一个统治者都要面对的问题。武则天靠检举告密来监督手下官员,朱元璋用“剥皮实草”的酷刑来惩治腐败,雍正用特务、密探来督促官员依法办事。但人治下的反腐都没有收到实效,朱元璋曾万般无奈地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其原因在于人治下的反腐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取决于最高统治者对腐败分子的情感,更多的时候,反腐仅是政治斗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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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 \, a) a& b/ m4 `& V4 s! T" Q1 \  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是一个永远没有统一答案的命题。在治理社会中,法治有它的不足与缺陷,人治有它的长处与优势。但总体而言,法治要优于人治,特别在监督官员依法办事方面,法治更是优于人治。原因在于法治语境下反腐,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程序与制度,具有稳定性与公开性,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人治语境下的反腐是凭领导人的意志与喜好,具有不稳定性和隐秘性,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仆。$ g0 z9 j6 M2 I1 R, G6 P6 H

4 x3 N2 }2 B/ b% d2 J  在法治社会中,不能背离宪法的基本原则去创建反腐制度或措施,否则,就是瞎折腾。泗洪县纪委创设“便衣纪委”的初衷是扩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其方法是让68名“便衣纪委”享有直接举报权。按逻辑推之,68名“便衣纪委”享有的直接举报权,泗洪的其他百万民众是不能享有的,否则,“便衣纪委”就失去了价值。如果不让普通民众享有直接举报权,又违反宪法规定。何况,创设“便衣纪委”的初衷是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如果不让其他普通民众享有直接举报权,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很难实现泗洪县纪委的预定目标。理由很简单,68双“黑夜中眼睛”怎能比得上泗洪民众的“百万双明眸”。所以,无论从“便衣纪委”的合宪性看,还是从他的运行效果看,都属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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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A$ W0 P: ^: f. v; q0 [  依法治国要求党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的权限办事,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为自己创设权限。泗洪县纪委仅是基层的党组织,无权授予“便衣纪委”多于普通民众的权利,“便衣纪委”行使不过是普通民众的监督权。泗洪县纪委只要公开举报号码,保护举报人,严格保密制度,普通民众就可以完成“便衣纪委”的全部任务。由此看来,“便衣纪委”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它不过是拍脑袋的产物,属于瞎折腾。$ ~4 H2 o: C: B7 }

  n' H! n3 f# {( }. S. `0 ]  从“便衣纪委”短暂的运行看,不难看出它在权力庇护下的恣意与折腾:一是,举报的恣意。“便衣纪委”是否举报,举报张三还是李四,取决于他的情感好恶。“便衣纪委”陈飞举报了主管车辆运输的一位科长,他此前被该科长多次为难过,陈飞觉得“便衣”身份让他活得“更硬气”。二是,“便衣纪委”成为一些敲诈勒索之徒的护身符。“我见到一个人没事在办证大厅溜达,不时地问这问哪,我就问同志您有事吗,他说就是看看,我赶紧将他请进我办公室,又是递烟又是倒茶。”三是,对国有财产恣意折腾。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泗洪纪委可以将赃款赃物的十分之一奖励给举报人。在法治社会中,赃款赃物一经依法查封就属于国有财产,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截留、使用,而泗洪纪委仅凭一个内部规定就可以将国有资产的十分之一奖励给举报人,偏离反腐的目的。8 c: \' B. |) ]  v8 ~

1 m8 H% y! {8 @% e  从“便衣纪委”创建与工作机制看,它只对个人负责,不对制度负责,至多算是人治下的反腐而已。从历史上看,人治下的反腐从来没有成功过,而且还败坏社会风气,许多人认为“便衣纪委”改变了小城的人际关系。# Y' _/ \& i) L" [

7 O. H9 \4 S- p$ @  泗洪纪委可以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健全保密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等措施来促使官员依法办事,他却要剑走偏峰,另创“便衣纪委”,实属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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