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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决斗还是决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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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QcAEw 发表于 2009-6-23 19: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湖南郴州的彭北京在网上发布了一份《决斗书A>》引发热议。彭北京认为郴州中院的判决系枉法裁判,并且违法执行,要求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执行局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s: A* R6 m. U3 |8 c

& \- i7 Y' w$ ^; D5 D) X6 u. X, g  原告与被告本来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败诉方不服法院判决也是正常现象。所以,法律上才设置了二审、再审等程序,就是让败诉方得到救济的机会,防止错案的发生。但是,象这样想重新回到蒙昧时代,以决斗来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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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有人类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在远古时代,没有警察、法庭,更没有监狱,解决冲突常用的方式就是“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命抵命”。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为了减少和避免武力冲突,出现了纠纷的仲裁者。象我国舜帝时期的皋陶,他是靠独角兽来断案,这只神兽它的角顶哪一方,哪一方就败诉。到了中世纪的欧洲,“神明裁判”进一步发展为更讲程序的司法决斗。当事人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持剑决出胜负。随着人类知识的进步,人们意识到神示的裁判并不可靠,于是发展到证据裁判,法官也逐渐由非职业化向职业化过渡。中国古代是行政司法不分的,县官兼理司法,县官也是法官。而国外,17世纪英国的**官爱德华·柯克(EdwardCoke)就反对国王断案,他认为“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所以,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 b6 h6 h3 u/ [  W9 K7 b: l# z

5 q+ a' r9 N! l9 u8 Z* Z% B2 ]+ q+ N2 P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由经过职业训练的职业法官来审理案件,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社会需要一个纠纷的终结者,这样就出现了法官。而要法官承担这样的使命,要使判决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执行,就要赋予法院裁判的强制力,赋予司法的权威。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法官不能一槌定音,就不会有纠纷的终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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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法官的判决是人的判断而不是神的意旨,所以,判决也会出现与客观事实的不符的情况,如当事人无法举出足够有效的证据会败诉,也有的法官会出现错判、误判。但是,这不是否定司法的理由。就象不能因为医生误诊就关闭全国的医院、不能因为汽车会出现交通事故就让它们停驶一样,这是建立法治必须付出的成本。而且,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裁判,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并且还有各种法律之外的监督途径。因此,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无条件的执行。否则,当事人就可以判决不公等理由来拒绝执行,不仅司法权威不在,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杰克逊**官说的“我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地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其实说的就是尊重司法权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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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北京案件的判决,我们看到,本案是1999年就作出了判决,先后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应当说法律渠道够多的了。假设这个判决真的仍然存在问题,他还可以通过申诉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来处理,但这决不是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理由,更不是他所谓“决斗”的理由。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戈尔与布什谁当总统由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如果可以决斗的话,两位候选人早在白宫前开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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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z+ N( [. z  s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的目标,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决斗司法、藐视司法而是尊重司法、信任司法,推动法治的进步,老百姓的权益才会更加有保障。司法并不是完美无缺,但解决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靠的是法治而不是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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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PDF版:《盐阜大众报》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五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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