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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带头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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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fgsqu 发表于 2009-6-23 19: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许多人也许和我一样,在阅读中会感动于那些能够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法律必须被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言”正是长久以来深深打动我内心的一句话,它出自于伯尔曼,一位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之口。% G% _, A8 R2 w: h0 k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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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 y. g' U, u4 l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法律是压制人的工具,是不好的东西。在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作用下,权力至上、权力本位、权大于法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我们欠缺信仰法律的传统和精神。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和泛政治化的法律观严重妨碍了人们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  |; w" S) ]: X2 G5 J%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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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b% A$ `- G7 C) x8 Y  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把信仰法律发扬到了极致。作为一种信念,面对法庭对他不公的判决,他可以选择其它方式来逃避法官对他的判决。但是他却欣然接受,他认为法律是按照公众的意志而制定的,这个国家的人都应该服从法律、遵守法律,逃避法律是不尊重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践踏法律的一种可耻的行为,所以他甘愿为法律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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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7 ^, \0 Q' i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体现着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意志,它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法官带头崇敬和信仰法律就比什么都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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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9 Y+ K* E; }0 R  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数量的多少,而是法律能否受到应有尊重,是人凌驾于法之上,还是法凌驾于人之上。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仰。在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能动的司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必须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带头建立起信仰法律的传统和习惯。法官除了法律不再有更高的权威。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2 p/ j; l  K# P) o. ?4 x; v$ a0 I1 o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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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面来看,法院是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提供救济和惩治犯罪,但从实质来看,法院是通过其审判,树立法律权威,宏扬正义,确立法律信仰,从而促使一个社会的法律思维,法治习惯的养成。所以,在我看来,法院的作用不在于我们审判了多少个案件,而在于法院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对法律的公正审判,树立起了全民族的法律信仰,在于是否通过自己公正的审判把正义输送出去,树立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培植了民众爱法、遵法的美德。7 O9 V6 A" Z+ k%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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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神圣捍卫,是深深地植根于内在心灵中对法律的高度的理性认同。法官只有坚持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才能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并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崇高职业,如果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无论制定多么完美的法律都显得多余。如果作为执法者的法官都不信仰法律,那么法治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就是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9 v# ]: p4 \1 T! i4 _2 _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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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化的重心固在立法、行政,而更在司法。人们信仰法律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是如何的完美无缺,而是相信法官能依照法律和良知做出正义的判决。保护人民的法意识和法感情,唤起民众对社会正义的信仰和追求,是法官的使命,只有法律至上的权威真正树立起来了,司法才具有了其终结纠纷,平息纷争的实际意义。如果法官没有崇尚法律的理念,我们每天考虑的是接受什么、迎合什么,那这样的法官将成为工具或者在他人指挥棒下旋转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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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它依赖于某些共同观念的维系和滋养。法院的审判让我们真正感受到公正的存在,法律至上的存在。将法治的要求和要素集中在信仰法律的共同价值目标上,统一到这样一个共同的轨道上来,社会就能形成合力,就能有力地推动法治国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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