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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是公民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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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cwkcb 发表于 2009-6-21 12: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公民吴君亮、李德涛和万宇涵的“公共预算之旅”尚在热演,沈阳市民温洪祥又拉开了要求沈阳市政府公开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费、招待费等财务帐目的序幕。他们所依据的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A  n, T7 H' q-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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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深圳君亮资产管理公司的老总吴君亮和两位财务分析师,怀着“天真”的理想,本着对祖国热爱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向十几个中央部委、十几个地方政府提出了查看预算的申请。一次次失望之后,他们在2007年看到了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必须向公民开放并提供便利和查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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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2008年5月27日,深圳市财政府终于将一本16开约300页的大书《深圳市本级2008年部门预算(草案)》交到了吴君亮他们手中。1 f% w! v  b  y. Y6 B6 v  O0 R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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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v1 Y9 m+ y8 w  2008年10月27日,卫生部向吴君亮他们公布了一份“接近完备的卫生部本级部门预算”。2 @4 z- V; a6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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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u4 U& W, t0 D0 |/ R3 |/ ?# A  至此,深圳市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向普通公民公开政府预算的城市。而卫生部则成了中央部委中最先向公民公开部门预算的“领跑者”。这不仅仅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良好开端,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进步的标志。: Y" j" [. f; W' f  I: E/ ^7 y+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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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沈阳市的温洪祥向沈阳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尚无下文,但只要温洪祥坚持下去,不被政府“招安”,沈阳市政府就会不得不公开一些“信息”,哪怕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 D4 l+ ], f( j2 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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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法制日报》曾发表评论《真实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前提》,该评论说:“知情权是宪政发展的产物,没有知情权,民主制度也就失去了基础”。“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才能把政府和政府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但是,如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往往习惯于把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反映处理过程的信息看作是党政机关的‘内部秘密’。这种思维逻辑的长期运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应对危机事件的套路:无视人民的知情权,实行所谓‘外松内紧’,严格‘保密’,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的办法。于是,获取信息成为一种特权,不法官员可以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用以作为寻租的工具。因此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将非常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利于全社会来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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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政府相关招待费、公车消费及公费旅游等问题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这里不仅是一个厉行节约的问题,也存在着深层次地反腐败问题。无论“跑部钱进”,还是“小官花钱买大官”,他们往往都舍不得从自己的腰包里掏钱的,透过各级行政机关的招待费、公车消费以及公费旅游的开支,内行的人是能够看出许多珠丝马迹的。* n! v1 i, @, ]" e1 f) R4 Z"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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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评论文章指出“打造节约廉政型政府”“是时代的需要”,“是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沈阳市民要求政府公开招待等费用,说明了时代在进步,民众的主人翁意识在增强,依法治国的理念更深入人民,廉洁型政府深爱群众欢迎。如果此时,官员还称公开这些信息难度大,很明显其思维没有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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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我们国家已制定了许多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a>,只是由于长时间没有象吴君亮、温洪祥这样的的勇士出现,才使这些法律法规a>形同虚设。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曾说过“主张权利是公民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笔者认为,如果法律已经赋于你某项权利,你如果不去争取或主张,你不仅仅是对你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9 c& o# A) R9 l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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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们,如果你认为自己身边的政府及某个部门在上述招待费、公车消费、公费旅游或其他项目上的开支不正常、有问题,如果你还认为自己是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中国公民,如果你还认为你热爱自己的国家,你就应该也必须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等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知情权,以尽一个共和国公民之力,推动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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