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 ?8 h8 s* i) B/ d8 B; r$ q 3 m q; ]9 Q! N# ~& A' o T+ H# o 对司法进行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通常形式,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已故英国著名**官丹宁勋爵在高等法院律师a>协会演讲时说:“在黑暗和神秘的地方,公正司法是没有一席之地的。当一个法官审理案件时,他自己亦在被别人审理。如果他出现任何错误,或存有偏见,那么就有记者在盯着他。”在《司法之路》一书中,丹宁勋爵说:“我相信,在英国所有的法庭上都可看到报纸的记者。他自始至终地旁听上诉法庭的最无聊的案件,坐在地方法官面前旁听最琐碎的案件。他一言不发,但是却奋笔疾书。他记下法庭上的一切,并对其做公开和准确的报道。” 5 F1 G. Q% P) ?" M1 f* L k: D. Z+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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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媒体对司法的批评,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司法与立法、行政一样,同样是国家权力,为什么对立法和行政可以批评,对法院却不能批评呢。美国律师a>协会说“对司法系统和个别司法意见的批评是一个强有力的纠错武器,不应该放弃”。从根本上讲,法官也是政府官员,他们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职责的特殊官方群体。在发达的民主国家里,司法程序的地位得以确立,批评法官也不会被视为会动摇人们对法庭工作的信心。美国学者法兰克福特·J指出:“法官们并不享有牧师那种远离尘嚣的特权。法律给予法官和法庭免受批评的权力并不比给予其他人和机构的大”。' Q) n& M& Q8 x$ F. e. 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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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h# @. F$ n/ d9 v 报道和批评司法,不仅有逻辑上的依据,也有人权规则的根据。《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媒体有权“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地区性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也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解释说,第10条的普通原则“同样适用于司法管理领域,因为它们基本符合公众利益,并需要公众的合作”。 2 |8 Y( w& E: z. H( v# A/ w 9 l' B4 M3 y# I) @. M5 _& Q. r. M( w" z
在我国,曾经出现过法院封杀某些作过批评报道的媒体、限制记者旁听等事件。其原因就是“害怕记者”,之所以害怕,就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正或者实体上的不公正,这种见不得阳光的审判,难以让当事人服判,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信仰。" J( y4 @4 X) |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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