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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之车开始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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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yu 发表于 2010-3-20 22: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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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3 s# B5 M  有人说,自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就从没有过真正的法制。我对这个说法颇有些不认同,对于我这个从来就没见过“真正的法制”的中国人来说,我以为自1980年到2003年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法制还是可以称之为“法制”的,因为在这二十年里,凡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许多人还是“不敢明目张胆地逾越”“雷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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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U# ^) B; m' u' c  在那二十多年里,高层也在讲政治,可那个政治是在法律的规制下讲的,并且可能高层领导人也把法制当作其所讲政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明白“讲法制才是最大的政治”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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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党中央经过十年动乱,一些重新上台的“老革命家”在深受中国没有法制之害后,痛定思痛,终于十分坚定地提出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口号。' T# g( A8 J$ v; X. r1 J.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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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老革命家”们陆续下岗了,新贵们没有品味过没有法制的苦头,渐渐地开始忘乎所以,法律开始被边缘化起来,最严重的开端莫过于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一些“政治家”们为迎合“民众”非理性的愤怒,下令严罚那些对劣质奶粉根本就不知情的或即使知情也达不到立案标准(按照《刑法》规定,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才能构成犯罪)的奶粉批发或零售商(生产商倒是没有抓到几个),前去逮捕劣质奶粉销售商的公安人员对他们说:我知道你没有罪,但我们必须抓你,这是上头的指示。前去看守所提审他们的检察官说:“我们也知道你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但我们必须起诉你,这是上面的意思。”开庭审判的法官对辩护律师a>说:“你们应该作无罪辩,但判决结果是上面定的……”。可以这么说,对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大多数涉案被告的逮捕、公诉和判决,是自1979年以来第一次在公众视野下的全程公然违法,这给此后许多地方法院公然违法判案起了一个非常恶劣的标本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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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9 T; _, T$ n  如果说在2004年之前,也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话,那也是偷偷摸摸地干的,一旦律师a>拿出法律依据证明他们是违法办案,或有些媒体刚开始曝光,那些司法机关马上就得想悬崖勒马,想办法纠正错误。而到了2004年之后,随着官员权力的迅速膨胀,法律被进一步边缘化,许多地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就成了明目张胆的事。你敢找记者来曝光,我连记者也给抓起来;你在外省发贴子,我照样要以跨省抓捕;你找律师a>来讲理,我可以把律师a>给铐了;以至于后来的杨佳案、邓玉娇案、周正龙案和其他一些被媒体和公众高度重视的案件,当地的司法机关也敢在程序上公然违法,以至于到现在就是已经证实是人命关天的冤案也不去纠正,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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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a8 t% ^/ G+ z7 I  现在,在前述那些公开违法案件的示范作用下,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错误判决层出不穷,什么证据呀,什么法条呀,在领导的“政治”旨意之下,统统变得“屁也不算”。许多地方法院已不是讲法、讲理的地方,判决书已不再从正面讲法、讲理,而是拐弯抹角地体现领导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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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法制之车已被政治权力的毒酒灌得酊酊大醉,进入彻底地“醉驾”状态……0 ^3 Z" c; b. ^. f2 @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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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 D9 d3 J6 G- r/ M  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高呼声讨中的低呤反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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