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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发改委败诉到法官为律师“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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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情人¥ 发表于 2009-5-20 12: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中国法制的理性进步贺岁! E' c' P& f. O4 K4 w, P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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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笔者有感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写了一篇文章《2007,我们的法律有点儿烦A>》,本不想再写什么贺岁文章。只是这几日,两则“喜讯”让笔者又产生些许兴奋,禁不住再次提笔为中国的法制理性进步贺岁——毕竟新春将至,谁不希望我们的共和国真正的法治、真正地民主起来呢?: R# Q1 _( m* l2 e( _# r1 U! V: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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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8 R% b8 j  t8 u( V  _, [* J9 s  这两则喜讯一是“浙江村民状告国家发改委胜诉”,一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安徽省司法厅处罚的几名律师a>去安徽省司法厅“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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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位于浙江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新建道路项目——丽景路道路工程,将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陈国良等15位村民的居住房屋和部分土地纳入拆迁和征收范围,但是在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金问题上,双方分歧巨大,该项目的合法性也遭到了村民们的质疑。2006年10月20日,浙江省发改委官方网站上的一则公开信息中提到之江度假区“自查”出了16条违规建设道路,而之江度假区总共只有16条道路,丽景路肯定在“黑名单”中。因浙江省发改委拒绝提供16条道路名称的证据材料,村民们两度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无果,最终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的诉讼。2008年1月10日陈国良等15位村民收到了来自北京的判决书,他们状告国家发改委的官司一审胜诉,创造了让国家发改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记录。! x; @  m8 h5 _- 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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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 @0 [5 }5 i- a, l8 ?  2007年,安徽省司法厅给予六名律师a>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中四名不服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四名律师a>又分别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委员会针对该案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我国著名律师a>王工到庭代理上诉人的诉讼,指出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是假案、错案。上诉人则列出了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从程序到实体的近三十个违法之处。但安徽省法律业内人士均不认为被处罚律师a>会胜诉,因为“他们是在跟政府斗”。2008年1月14日下午13点17分,一位网友给一名“被处罚律师a>”发来贴子说:“2008年元月8日上午,安徽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和合肥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一同到安徽省司法厅协调处理你与安徽省司法厅的案件,法官当场明确指出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错误,希望安徽省司法厅主动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安徽省司法厅也承认自己处罚错误,但为了自己的面子,要求法院必须维持”。5 o/ x) y3 t! T*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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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 q$ V2 z# o+ e+ L/ [  笔者通过了解,此事属实。一位朋友在电话中形容去安徽省司法厅的法官们是动之以“构建和谐社会a>,和谐行政”之情,晓之以“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行政”之理,但安徽省司法厅并不领情。法院敢不敢依法撤销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还是个未知数,并且从安徽省司法厅十分强硬的态度上可以感觉到他们对胜诉“胸有成竹”。. ?# }7 e! U2 Y0 h0 L! _$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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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7 a" x; ?% T0 P  对此,那位网友评论说:“这件事至少说明你们的诉讼是有理的,尽管法院可能还会维持,但至少还能反映出法官还是尊重法律的,如果案子维持了,也不是法律能够控制得了的”。# B# Q7 w( c2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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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7 X* q7 c1 M' C  据笔者所知,被处罚律师a>当中无一人认识安徽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对合肥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也仅仅是在开庭时见过面。这些法官能从“构建和谐社会a>,和谐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行政”的角度,亲赴被上诉人安徽省司法厅处去为被处罚律师a>“说情”,不仅是少见的,令人感动的,也是他们对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a>”,“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和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和谐司法”的践行。尽管由于某些权力的干扰,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仍然可能会被维持,但安徽省高院和合肥市中院法官的行动已向世人展示,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愿意或敢于坚持法律原则,主持司法公正的法官还是大有人在的。如果本案二审依然维持了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只能说明我们的法院尚未达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之要求。然而,这毕竟是我国法制理性进步的一个良好的信号,笔者坚信有党中央十七大提出“弘扬法制精神”指路,本案最终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处理的,尽管那也许是几年或十几年之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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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春节将至之际,笔者作为共和国的一个公民衷心地感谢国家发改委没有侍权干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衷心地感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敢于严格依法判决国家发改委胜诉。更感谢安徽省高院行政庭和合肥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作出的种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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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部败诉,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司法部败诉,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省公安厅败诉,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省司法厅败诉……,看到司法公正之女神正在一批司法精英的护卫下踏着2008年春天的瑞雪一步步向我们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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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2008年1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载《浙江村民状告国家发改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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