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增多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近年来,由于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公司购买设备用于建设的模式无法迎合现实之需,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基建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此种模式系近两年兴起,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据统计,2006年以来,无锡锡山法院共受理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7件,案件年递增幅度为40%以上。其中,仅今年上半年收案10件,较去年同期翻了一翻。锡山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调研,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多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一、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突出。
二、纠纷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在我院处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合同履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手续不到位。如在租赁设备用于开掘矿山的案件中,由于矿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调整而发文停止矿山开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原告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赁期满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则主张以实际履行的期限计算,但无法提供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处理难度较大。
三、相关建议
1、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2、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出租车行业的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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