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代签劳动合同用于经营目的应禁止
在《劳动合同法a>》颁布之后,尚未实施前,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时,即明确提出参与资质预审及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能够提供拟参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证明,这似乎难煞了施工单位,实际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施工单位拒不或怠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却单方面杜撰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骗取招投标单位的信任,或者招投标单位明知材料虚假仍满足于形式的上完备而通过审查。国家在劳动合同法a>实施条例中对该种行为,应当给予明确禁止,并提出针对性制裁措施。一、施工企业处在劳动合同不签不是,签又不是的双重尴尬中。
企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则意味着明示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为获得超额利润或者为抵销管理不善存在的暗亏,则并不想为他们办理;而如果不办,则可能面临着双倍支付工资及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事实上这种风险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上极少见的。劳动行政部门平时就象睁眼瞎似的,并不想无事生非;职工呢,为了保住饭碗,能忍则忍,太会举报也没个老板会喜欢,天下乌鸦一般黑,到哪都一样。所以权衡利弊,施工企业还是倾向于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毕竟因不签乐于与企业上法庭的极个别,即使赔他也是赔的依法应赔的,企业在利益总和上没有任何损失。
二、弥补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办法,就是私密地为职工代签合同。代签合同不能约束职工,企业是明悉的,但企业压根就不存在以此杜撰的劳动合同制约职工的意思,出现劳动纠纷时,企业宁可承认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不会自曝家丑。代签合同仅仅是为了满足投标经营需要、市场竞争需要。你一定会以为这样的合同,劳动部门会备案么,劳动部门才不管职工栏的字是不是该职工签的呢,帮忙企业照出证明不误。但企业同时必定也进行了公关,有的企业劳动合同仅仅一式一份也能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这些被代签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中许多人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企业仍然能办到盖有劳动保险部门出具的已在该企业投保的原始证明。
三、对于杜撰劳动合同用于经营目的的行为,应当予以封杀,以正国风。对于职工而言,通过其他方式知道企业代签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基于是企业的单方违法行为,也知之为不知。换个角度而言,企业接到工程业务,对企业有利,对职工也有利,国家政府机关不问,职工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地问。对下政府官员来说,你之藏私,我才能刮一层油下来,出了责任,我最多审查不严,甚至审查不严都站不住脚,因为前有劳动部门备案证明、参保证明啊。所以,作为国务院,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应当对此种新兴的也是已经比较流利的,以代签劳动合同骗取工程招投标资格或业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包括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以代签劳动合同补足,以切实保护建筑业市场的管理秩序及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四、建设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真实性情况的劳动监察,以可靠方法杜绝企业作弊的念头。代签劳动合同的另三大好处,一是应付劳动行政部门的常规检查,瞧:“我们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签了!”;二是企业代签当前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以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存在占有信息上的优势及没有实际劳动利益关系的好处;三是通过增加劳动合同造假数,能够在形式上掩盖企业经营所必须的专门人才a>明显缺乏的问题。根治上述行径,应规定:企业单方杜撰劳动合同,用于迎接执法检查或招投标审查等经营用途的,应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额度补偿劳动合同被代签的职工,并补签不低于三年期的劳动合同,除非职工提出异议;单位及直接责任责任人员由劳动、建设等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就能让企业深深感受到偷鸡不着蚀把米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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