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进步,往往就是程序的进步
──给一位匿名网友的公开信STRONG>2008年 9月 24日,基于对杨佳案的考虑,我在我的新浪博客a>中重发了去年所在写的《我们为什么要理性地对待杀人狂魔》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我们能不能理性地对待杀人狂魔,已不是他个人的事,而是我们的社会能不能理性司法问题。如果我们现在仅仅是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让法律失信,剥夺他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权力,那么将来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两天后,我在博客a>中发现一个网友匿名评论说:“如果其中死的有你的亲人或孩子,你还会不会这么理性,我看了很多你的文章都挺赞同的,但惟独这篇,我很鄙视你,我是一个孩子的母亲。如果我无辜的孩子如此下场,我想我会如一只发疯的母狮,不管对方是精神病与否,我都要他死,而且希望他能死得痛苦些,一句精神病就可以抵消所有的罪过吗,那么为什么没有把他看好,如果被判无罪,那么还会有更多无辜的人惨死,只有麻木不仁的人才a>会说出这样的话。而你此(似)乎只是一个坐在办公桌旁天马行空的混蛋。”
我不知道她是谁,但我很敬佩她,毕竟她敢于对公众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并且从她的字里行间,我看到了她的正义感和强烈的母爱。我只所以给她写这封信,就是想让她明白一个道理,国家要讲信用,人类要能宽容。
詹姆斯·史密森是一名私生子,虽然他天赋过人,但私生子的身份却一直是别人讽刺和打击他的笑柄,在一次盛怒之下,他对老父亲诺森伯兰公爵发誓说:我会让自己青史留名!为了兑现自己的豪言,他非常努力地钻研自己的科学事业,并如愿成为英国著名的科学家。
因为没有子孙继承财产,1826年的一天,71岁高龄的史密森先生写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将把所有的遗产留给唯一的侄子,但是如果侄子死亡并且没有后代的话,遗产将赠给遥远的美国政府,用于在华盛顿特区建造一个“致力于知识创作和传播”为目的的研究学会。
1829年,老人在意大利离开了世界。不幸的是,他的侄子居然也年纪轻轻便随他而去,而且也没有留下子孙。美国人取得了史密森先生的遗产,价值50.8318万美金。在当时,这笔钱买一座小城镇都够了。
美国政府最初是准备落实史密森的遗嘱的,甚至国会为此还专门通过了一部学会组织法。但可惜的是,美国政府却最终将这笔钱用于购买债券,最后居然投资失败了,血本无归。但就在这时,曾经当过美国第六任总统的约翰·昆西·亚当斯以一名普通参议员的身份,站出来振臂疾呼,强烈批评这种不讲诚信没有责任感的行为。最后,国会再次立法,并连本带息地恢复了那笔财产,一同用于成立史密森学会,在美国的华盛顿特区建造了一座以史密森先生的名字命名的庞大博物馆群。这座庞大的博物馆群如今拥有16座大型博物馆,一座美术馆和动物园,成为美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博物馆群之一。而为了表示对史密森学会的重视,做到绝对的开明和诚信,学会的董事会至今都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官、副总统等和6名非官方人士组成。
今天,当人们走过那一座座壮美的博物馆,稍稍了解到这段历史渊源的时候,大概都会心生感动。这是一种源自诚信的感动,而这份诚信不是来自于个人,而是来自于一个国家。
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给公民的公开承诺,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犯了什么罪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是事先规定好的,这就是有名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8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邱兴华、杨佳这样的杀人狂魔,他们有没有精神病是一回事,而给不给他们做精神病鉴定又是一回事。并且这里还有一个鉴定标准问题。
以我个人之见,一只宠物狗再贵重,但他若疯了去咬人,给周围的人带来了人身危险,恐怕没有人不同意把它杀死。而对一个精神病人来说,如果他都疯到乱杀人的地步,再让他活下去又有何益?所以,从感性上说,我也十分赞成您的观点。然而,中外法律都有对精神病人患病时犯罪的赦免条款, 这就让人觉得奇怪了。原来中外立法者都认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处于一种“无知”状态。就象一个三岁的孩子,把他当警察的父亲放在床头的手枪拿了出来,无意中把另外一个孩子打死了一样,我们能不能把这个孩子也杀了呢?况且按照严格的精神病标准来审视,我们每十个所谓正常人中,要有七八个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潜在精神病或精神病倾向,如果我们当中的某一个人因为突发精神病,在完全无知的状态下犯了罪——尽管这样精神病完全可能治愈,但由于我们自己在无知的状态下犯了罪(如梦游状态)——而在有知状态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会让我们觉得冤枉的。也许中外的法学家们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制定出这样看似“不合理”的法律来的。
既然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就应当严格执行,否则,今天因为“民愤”而不执行这一条法律,明天因为“领导意志”而不执行那一条法律,长此以往,我们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一个国家如果无法可依会是什么结果,大家都是可想而知的。这就是我们的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以法治国,严格执法的意义所在。
我之所以也 象其他法学家一样呼吁对杀人狂魔进行精神病鉴定或依法公开审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同情那些杀人狂魔,而是骇怕我们不理性的“速侦快杀,以平民愤”的做法一旦象瘟疫一样传染开来,会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在此之前,我们从媒体上已知的错杀、错判的案件就有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河北的聂树斌、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余祥林等等几十起。而因为某些司法机关骇怕被追究责任,明知错判,坚持不改的冤案就更多了。顺便作一个假设,如果呼格吉勒图或聂树斌是您的孩子,昨天还活蹦乱跳,今天却蒙冤被当作强奸杀人犯给杀了,您又会作何感想着呢?
我们之所以要呼吁法制的理性,正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正是为了减少因司法程序不公造成的冤、假、错案而引发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继而疯狂地报复杀人,从而祸及更多的无辜。
有一句格言说得好,“人们是不怕规则的,怕是没有规则,更怕有了规则而不守规则”。换言之,我们是不怕法律的,怕是没有法律,更怕有了法律而不守法律。五七年“反右”和“文革”当中,我们中国就是处在没有法律的状态下,就连作为共和国主席的刘少奇和国家总理的周恩来都难逃被抠打致死和有病不能及时医治而死的厄运,就更别提我们一般的老百姓了。现在我们有了法律,还往往出现政府官员不依法办事,把对他们有意见的人关进监狱,随便加上个什么罪名迫害致死的情况呢,如果无法可依,还有我们百姓的活路吗?所以,我呼吁理性的司法并不是要免处杀人狂魔的死刑,而是为了让国家恪守法律之诚信,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生活在有法可依,严格依法的司法状态下。
下面我再说一下宽容的问题。
2008年7月,河北青年宋晓明因债务纠纷刺死马某而受审。但受害者马某的母亲梁建红,却当庭向法官求情:“儿子死了,很伤心,但枪毙他又有什么用?我儿子仍活不过来。我对他也有仇有恨,但毕竟他年轻,救他当行好了吧。我不求他回报,希望他出狱后重新做人。”
这样的求情与别的死者家属强烈要求杀人偿命的做法,形成鲜明的对比。审判长说:别的家属在类似案件中如果要同意杀人不偿命,往往夹杂有要求赔偿等条件,但梁建红在此案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完全是义举”。
法院最终从轻判处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审判长坦言:“如果梁建红不求情,宋晓明绝对不会判这么轻。”
看完这则报道,我深深地被梁建红这种以德报怨的胸怀所感动。事实上,被告人一句跪谢“妈,您多保重”以及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的“她让我知道何为宽容”,也让我们看到这个伟大的母亲对被告人的感染。
我们知道,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在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被害人家属不谅解,法官决不敢轻易轻判,因为害怕他们上访。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往往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诚然,我们没有权利强求所有的被害人家属都原谅被告人甚至替被告人求情,但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多一些像梁建红这样的人,就有可能慢慢塑造出一种宽容的文化,用以取代报应色彩浓厚的文化。
几年前,一个德国商人在南京被犯罪分子杀害,后来其家人请求中国法院不要判处犯罪分子的死刑。这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如此地不可思议,以致法院没有采纳被害人家属的意见,还是判了犯罪分子死刑。在宋晓明一案中,法院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机械执法的思维,采纳了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了司法宽容。
圣伯夫曾言:“假如我们可以洞察所有人的内心,那么人世间又有谁是不可同情的呢?”
事实上,确实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都是可以找到宽恕理由的,但被害人一方因受到犯罪侵害所产生的报应感情也可以理解的,所以要宽恕犯罪人更需要宽阔的胸怀和更高尚的情操。有一个反对死刑的女士曾这样说过:“如果我的儿子被杀,我肯定会非常痛苦,如果判处对方死刑能够让我的儿子活过来,我不会反对死刑的,可我的儿子已经不可能再活过来了,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再制造一个新的悲剧呢?”
有一本书上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某人一生的至爱”。我们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那些犯罪人,当我们杀了那个犯罪人之后,对他的母亲、妻子、儿女或者一生最爱着他的某个人来说岂不又是一场新的悲剧?
2007年10月6日晚,浙江省台州市六十多岁的徐云贤骑摩托车回家,被对面一辆快速行驶的轿车撞倒在地,压伤了左小腿。开车的人不但没停车,反而飞快地逃离了现场。
徐云贤忍痛打了报警电话,当晚被就转到台州医院进行了截肢手术。命是保住了,可左小腿却没了。
不久,老徐装上假肢,开始重新学习走路,可如针扎般的幻肢痛却日夜缠绕着他。更让老人心寒的是,肇事者仍逍遥法外。
无奈,老人致电当地媒体,希望目击者能提供线索,一经证实,他将酬谢一万元。
一位目击者向路桥区公安分局提供了线索。
30岁的周号兵,是路桥当地一家塑胶有限公司的销售员。事发当晚,喝了酒的他开公司的车送女友回家,撞上了老徐。小伙子一念之差,不管不顾地驱车逃逸。
事发后,他胆战心惊地过着日子,警察找上门时,他后悔不已。
周号兵老家在湖北,家境贫寒,到路桥打工后,钱未赚到却闯下大祸,远在老家的父母知道后连忙赶来。
老徐家人提出25万元赔偿款(包括医疗费和假肢费),远超周家人的承担能力,但他们没有推脱,只是一个劲地说,即使卖房子也会全部赔付,决不推卸责任。
对方的诚恳,让老徐心软了:自己家道殷实,就算赔上一百万也接不回腿了,这一家人也不容易,小伙子知道教训就好。
当周号兵的父母把25万元送来时,老徐只收下20万,以抵医疗费和假肢费。
人找到了,钱也赔了,老徐的心情稍稍平静下来。可当案件移送到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老徐从经办检察官沈丹丹的口中获悉,周号兵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按刑法规定可判三到七年。
这下老徐有点担心了,周号兵家里负担已经很重,要是他再关个三五年,家里怎么办?当天,他就拄着拐杖找到了检察院。
“同志啊,他也很可怜,能不能放他一马?就是关他个十年八年,我的腿也不会接回来了!”老徐恳求道。
“你的心情我理解,可周号兵触犯法律就该承担刑事责任,但他既然已取得你们的谅解,这在量刑上也是可以酌情考虑。”检察官沈丹丹耐心地向老人解释后,把他送下了楼,“您腿脚不方便,以后再有什么问题,就打电话来吧。”
老徐不仅找检察院,还找到了法院,黎法官的电话他隔三岔五地打,都是替周号兵求情的。
热心的老徐为肇事者如此奔波,把检察官、法官都感动了。沈丹丹说:“周号兵害得老徐失去一条腿,年近七旬还要适应柱拐杖的日子,他能如此不计前嫌,真不容易。我们交通肇事案办得多了,像他这样的受害者还是第一次看到!”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号兵也是第一次看清老徐,他向老徐深深地鞠了一躬,相信老人的这份宽容,将影响他一生。
我不知道您在看了上面的文字之后是不是还要骂我混蛋。但不论你怎样骂我,我都会十感谢您的,因为你让我知道我的文章写的还不够通俗,说理还不够清楚,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看不明白,这样就可能让人产生误解,这与我写这些文章的初衷是相悖的。
您从我的博客a>上的个人公告中可以看出,我自己也因为有关部门不依法办案以莫须有的罪名吊销了律师a>执业证书。我正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有法不依、程序违法的受害者。本来,我不做律师a>之后,还有其他更多的挣钱的门路,比如受聘在某个企业做个法务部门的负责人,或按照个人的写作计划出几部长篇小说,说不定比做律师a>挣钱还要多。可我并没有急于挣自己的钱,而是选择了开博客a>,宣传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意义,让更多的人理解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尊重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意义,并且我想您也明白,我这样做对我个人而言几乎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甚至还会招来更大的文字狱,在这种情况下,家人和朋友的反对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但我以为这是我的社会责任。美国的兰德公司不是有一篇关于中国国情的研究报告称中国人没有社会责任心吗?我想作为一个中国人,都要拿出一点社会责任心来,只有这样才能不让人家睢不起咱们,咱们的国家才能更快地发展和进步。
我要说的话说完了。谢谢您能认真地看完这封公开信。并希望您继续关注我的博客a>和发表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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