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rhqybgY 发表于 2009-5-31 17:50:40

法学专家解读涉灾法律问题

  汶川地震灾后,百姓势必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本期记者采访省内有关法学专家,期待对他们的访谈能够给灾区的百姓生活提供有益的法律帮助。


  房贷:不能一刀切


  汶川地震摧毁了大量房屋,随着救援工作接近尾声,灾后重建工作开启,有关灾民房屋按揭的问题引起了比较广泛的关注。对于还贷问题,南京大学民法专家邱鹭风教授提出,地震造成的情况很复杂,要对按揭还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情况一: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失去意义,借款人无力还款。像北川县城,国家将选址重建,原有县城废弃;有部分地区将作为地震遗址保存。这些地区,房屋已被地震彻底毁坏。虽然幸存的灾民还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幅土地已经不能再利用,相应地,土地使用权也失去了财产权意义。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消灭。而对于灾民和银行之间基于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不少灾民在这次灾难中已经失去了全部财产,则陷入实际履行不能的状态,有必要终止合同的履行。


  邱教授说,即使金融机构将受灾群众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金融机构胜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规定,受灾群众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也没有执行的必要了。


  情况二:房地产灭失,借款人在地震中不幸遇难。合同主体死亡是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在这次地震当中,有的家庭全部遇难,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业主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自然终止。有的家庭虽有幸存者,但因幸存者并非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按揭的当事人,也无需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


  情况三:房屋尚在,借款人在地震中不幸遇难。如果幸存的家庭成员愿意继承借款人的遗产,那么继承人依法有义务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幸存的家庭成员不愿意继承借款人的遗产,那么根据民法规定,房屋成为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金融机构可向国家申请,要求在房屋价值范围内还贷。


  情况四:房屋尚在,借款人不幸遇难,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留足未成年人所需的生活、教育等相关费用,在此基础上如有剩余财产,金融机构才能主张债权。


  情况五:房屋倒塌,仅剩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帮助建房。对于这类情况,邱鹭风教授认为,房屋倒塌,家庭成员失去经济基础和生活来源,短期内无力还贷,属合同法中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情势变更,金融机构应当允许这类借款人推迟还款,待他们具备了偿还能力后再行使债权。而由国家帮助建设的房屋,如仅有一套,没有其他住房,则金融机构不能申请执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


  情况六:有抵押保险的。有的购房者曾办理过抵押保险,后来央行叫停了抵押保险。在叫停之前办理的抵押保险,依法应当依然有效。其中,保险分为全保和非全保两种。非全保不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此这类保险无法获得赔偿。但有部分是全保,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在内,因此有全保的借贷关系,则金融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能将风险转嫁给借款人。


  邱鹭风教授指出,汶川地震暴露出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灾难风险意识。国外不少金融机构都选择向保险公司投灾难险,这样在灾难发生后能够合理分散风险,保证自身安全。邱教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目前情况,出台相对应的决定,以使在具体工作中易于执行。


  养老保险金:可适当免除


  “我认为,在这次突发性的自然灾害面前,国家应当核实失去工作单位,并在短期内无法获得新工作的受灾人员,对于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免除。”接到记者的采访,南京大学劳动法专家黄秀梅教授亮出了她的观点。


  在汶川大地震中,不少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甚至有的已经失去了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工作人员。对于毁损严重,失去了法定要件的企业,黄教授认为,根据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终止。那些毁损严重,但在灾后还能部分恢复生产的企业,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员。在地震当中,有部分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设在灾区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劳动者是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了。如果劳动者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即使其主要工作的子公司、分公司不在了,用人单位也应当为他们重新安排工作。


  汶川地震中,身体受到伤害可能遭受残疾的灾民也是黄秀梅教授关注的重点。她告诉记者,因工出差到灾区公干遭遇地震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a>》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应当确认为工伤。就本地劳动者而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此次地震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工作原因形成的事故伤害”,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地震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还有一类人员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秀梅教授表示,这次地震破坏性严重,相当一部分企业遭受十分严重的损坏,而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失去了劳动能力、失去财产。这些企业和劳动者眼前不可能具备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要忙于救治伤病、重建家园,如果认定他们中断了养老保险的缴纳,显然对他们不公平。实际上,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是劳动者因个人过错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的,将来需要补交和缴纳滞纳金。但这次地震造成的失去工作单位,失去经济能力,并非劳动者的过错,因此不应当强求劳动者补缴并罚款。她建议,国家有必要统筹安排,划定一定的时间范围视同劳动者缴纳,并划拨专门资金予以补贴。


  个人捐赠:个税中金额扣除



  汶川地震灾难发生后,全国人民慷慨解囊为受灾群众捐款,有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媒体或在募捐活动中向社会公开承诺捐款。有网友提出疑问,这些承诺的捐款是否能够及时兑现,落实到位?如果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媒体达到了自我宣传的目的后,拒绝履行承诺,是否有相关法律予以约束,维护公众的权益?


  对于那些在媒体、活动中公开承诺认捐的情况,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此次在公开场合承诺捐款的单位或个人在事后不履行承诺,接受捐助的机构可以行使追索的权利,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


  《民法通则》相关法律链接:


  宣告失踪和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遗失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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