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ecvbx 发表于 2009-5-30 10:51:13

“反垄断第一案”的失望与希望  

???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起提起诉讼的案件。(详见本报本期01、03版报道)


??? 企业为什么要告国家质检总局?因为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


??? 对此做法,4家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 此前,人们都在猜测《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个成为被告的可能是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五大行业中的一个,因此,公众审视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法院时,多少掺杂着失望与欣喜。失望的是,该案被告并未涉及5大行业。欣喜的是,这起“反垄断第一案”更能彰显积极意义和标本价值,并不比诉讼垄断企业弱。


??? 事实上,行政垄断之祸,的确远甚于一般经济性垄断。因为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往往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容易滋生行政权力寻租行为,大多纠结着广被诟病的行政腐败。这也就是此案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因之一。


??? 4家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推向了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反垄断法》第八章第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而且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 从报道可以看出,4家企业在诉讼中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涉嫌行政垄断。但国家质检总局在回应中,否认了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是单纯防伪产品的说法。可以看出,质检总局将以其多方面的理由,极力辩驳4家公司对它进行的各项诉讼,并尽力将可能的惩罚降到最低限度。由是观之,“反垄断第一案”将是一个艰苦博弈的过程。


??? 尽管现在该案尚在诉讼期,但“反垄断第一案”最终的裁决,将体现出其应有的标本价值,这不仅是时间节点上的意义,更将标示着一部新法发展走向和进程的脉络。一部新法在施行的过程中,只有不断地通过具体案例的磨砺和碰撞,不断地进行自我修缮,才能逐渐实现从法律条款完善到细则修订健全、从执行部门责任明晰到监督体系完备构建、从逐渐剥离部门利益掣肘到逐步消除垄断企业市场垄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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