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监督方式的多元化须有制度保障
东方法眼a>特约评论员 南连伟FONT>近日两件事成为媒体与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是中纪委开通匿名举报电话,反腐监督又见新举措;二是湖南长沙暗访公务员陋习拍成短片《问政》,500官员惊出一身冷汗。两件事似乎共同在暗示着一种趋势:公权力监督方式正向多元化发展,以往被冷落的一些“非主流”监督方式正在逐步得到有关部门的肯认与重视。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要保证公权力的行使合法、合理离不开公众的监督。然而,长久以来公民的监督权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至少没有实现其预设宗旨。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公众的监督意识和权利行使的自觉性仍然欠缺,另一方面则要归咎于现行的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核心的一点就是监督方式的单调。宪法赋予公民的几种监督方式由于对公民能力要求太高且程序限制较多而容易流于形式,同时公众易于实施的监督方式又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肯认与重视。
中纪委与长沙有关部门的大胆突破让公众感到了新奇与欣喜。虽然称其为“突破”,实际只是对现实中事实存在并一直发挥着作用的一些监督方式给予肯认而已。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突破是合法的:一者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仅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五种监督渠道,但并未限制每个渠道具体的实施方式;二者如“匿名举报”、“暗访”等方法并无侵犯公权力主体隐私之虞,因为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其隐私范围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三者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在诉讼中是有效力的,我国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仅限于言词证据。然而,即使上述方式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现实意义,其使用亦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之所以长久以来它们一直得不到肯认主要是因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容易导致权利滥用,非但会大大增加有关部门的负担,而且可能滋生诽谤、诬告陷害等刑事犯罪。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这一点有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
那么,如何趋利避害,在矛盾中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以使这种非主流的监督方式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就需要制度。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谦抑性、保守性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生活万象予以规定。制度作为介于任意性和绝对禁止性之间的一种约束方式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如何发挥作用?首先应该对一些现阶段可以接受的监督方式如“暗访”等给予明确的肯定,其次应该对这些监督方式的实施加以限制,如只能针对公务员的公权力行使行为与违法乱纪行为、不可以违背共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实施等。如此一来,既可以使上述“非主流”监督方式成为公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途径,又避免了公众滥用上述方式侵害公权力主体的私人生活、诽谤和诬告陷害等。进而完善现有的公权力监督机制,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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