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态势及有关建议
编者按:近日,江苏省卫生厅在南京举办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处置培训班。其间,省高级法院法官沈明磊就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介绍,对这类案件的特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前瞻性和实践指导性。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医疗纠纷案件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本文拟对这类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对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态势STRONG>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随着医疗科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组织规模的扩展、患者就医人数的增加,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但原有的案件统计模式不能全面地反映这类案件的真实数量,因为有关统计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事实上患者多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有鉴于此,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且没有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责任赔偿纠纷。
纠纷类型涉及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患者认为医疗机构误诊误治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不及时的;患者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因药物损害发生的等。非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诊治过程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患者认为护理不当的;医学美容、整形等发生的;因医疗用具存在产品缺陷引发的;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管理不善、未按规定标准收费、涂改病历资料而引发的;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按照医疗服务合同支付医疗费的等。其中,有些纠纷包含多种原因,呈复合状态。
事实认定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多
鉴于医学具有强烈的人文色彩和很强的实践性,以及医疗行为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一定的未知性,这类案件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囿于种种原因,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仍受质疑。一些鉴定结论虽然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存在不足”,造成当事人不信不服,由此引发医疗过错鉴定。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较为突出
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一直未能得以统一,特别是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时,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a>》,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此外,还有医疗赔偿案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等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些法律适用问题的背后,隐藏着民事法律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等诸多矛盾。
案件审理周期长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经常涉及专业性知识,需要通过鉴定甚至重新鉴定、再次鉴定才能解决。受鉴定因素制约,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得不办理审限中止等手续,以致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是医疗赔偿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超过其他民事案件。
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化解矛盾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往往在患者出现伤亡的情况下产生,由于患者或其亲属情绪波动较大,加之与医疗机构的沟通不畅,容易引发矛盾或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甚至引发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进入诉讼程序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处理医疗纠纷的对策和建议STRONG>
作为社会问题之一的医疗纠纷,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加大对纠纷的处置力度,认真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中立性;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就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和入手。
正确认识“医”和“法”的关系
对此,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在纽约医学会的演讲中指出,“医生依然是奇迹的创造者,是占卜家,我们饱受病痛折磨时,会求助于他们对人体五脏六腑的认识。健康时,我们可能嘲笑他;痛苦时,却会召唤他。法官仍然是希腊的西弥斯,如果你落入他的权杖,他就会宣告你的神秘劫数。你可能听不懂他的话,他却能让你体会到它们的效果。因此,对其他人而言,我们都是神秘人物。”我国学者陈甦也精辟地指出,医与法都在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但是两者的方式不同。在各自宗旨的实现机制中,法是用一般约束具体,医是用一般认识具体。在处理个案时,法律规范是一个适用过程,医学规范是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在法的领域,法理上可以假定对任何具体纠纷都可以作出法律上是正确的判决;而在医的领域,无论医术多么高明、医生多么努力,医学理论也不能假定对具体患者的诊断都会正确、对具体疾病的治疗都有效果。所以,当用法律评价和规范医疗活动时,只能要求行医者在医疗过程中尽责,而不能要求其医疗结果正确。这些论述对正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实行专业化审判,合理参与鉴定工作
实行专业化审判,是把“医”和“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从现状看,多数中级法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了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一些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中的医学专家的作用,有的法院还尝试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医参与合议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有必要在推行和深化专业化审判上下功夫,还有必要在主审法官参与鉴定程序、监督鉴定工作上下功夫,通过旁听鉴定过程和与医学专家探讨,有利于更多地掌握医学知识,更加准确地掌握案情,更加做到“两个效果”的统一。
强化诉讼调解,推进诉调对接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更难处理,也就更应强调调解。在民事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呈现出良好的势头。近来,一些基层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创新调解机制,推出了诉前先调解、立案先鉴定等新举措,反响较好。同时,近几年来,全省法院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诉调对接”的范围,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
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的社会职能,对于规范医疗行为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一些法院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不规范医疗行为发出司法建议,得到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加强了行政管理。由此可见,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再多做一点工作,就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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