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与银行的关系
本来我以为,ATM与银行的关系一目了然,无需赘言。可是在讨论相关案件尤其是最近的许霆案的时候,总有人强调ATM不是人,“机器不能被骗”,简直就是废话!见得多了,本来不是问题的,现在也觉得成问题。看来有必要结合许霆案的讨论,就这个话题申说一番。至于是否妥当,还有待各方高人指点。
银行机具包括ATM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它代表着现代银行革新向前的方向。据介绍,目前在发达国家自助银行已经基本替代了传统的银行商业网点。在年营业额40亿美元以上的美国银行中,平均22%的交易是在自助服务设备上完成。但相对而言,目前国内自助银行交易所占比重却较低,以中行北京分行为例,2007年3月份全辖柜台储蓄业务日均约为12.5万笔,而该行全辖ATM机的日均交易笔数却仅约为3万笔,自助设备的使用率不高。(参见:舒马赫《银行与客户——博弈间的平衡A>》)
该文作者认为,许多人不使用自助设备等机具,原因无外乎担心自助设备不安全、担心吞卡、不习惯使用自助设备、不会使用自助设备等几种。其实,除了对现代技术不掌握、不信任还只是表面,更深层的原因也许是人们担心由此带来的责任问题。本文将分析ATM与银行的关系,并澄清其法律意义。
银行作为法人,它的意思一般需通过自然人来表达;而随着各种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使用,银行也可以通过机器人或者说计算机软件来表达自己的意思。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发挥的正是这种作用。
与自然人柜员不同的是,ATM不具备意思主体资格,它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甚至不是民诉法上讲的其他组织。所以自然人柜员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适用代理制度而由银行承担,而ATM则不能。自然人柜员可能有行为能力问题,而ATM没有。
ATM甚至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行为”可言,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的验证密码、吐钱等等均是银行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银行,包括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套句俗话就是,自作自受。
这就是ATM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这里有篇文章A>谈到这个问题,作者认为:“可以说,按合同条款(无论是否明文约定)和银行业惯例,许霆与ATM之间的规范操作是体现银行意志的,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就不能认为是体现了银行意志。一言以蔽之,ATM既可代表银行意志,有时又不能代表银行意志。任何情况下ATM都不等同于银行本身。”
这种“有时代表有时不代表”的意见,让人不得不怀疑作者是银行一方利益的代言人。ATM是否能代表银行意志,怎么还取决于许霆是否按规则操作呢?这种观点也许表述为“ATM正常时能代表,故障时不能代表”还稍微好理解些。
可是,什么叫正常、何时叫故障呢?我们知道,ATM是靠银行设定的程序运作的。程序如何设定,比如如何响应客户的指令,说白了都是由银行来设定的。那么,究竟设定成什么样叫正常?是不是只要对银行不利,银行就可以说故障?
其次,即使出现所谓故障,并因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原因是,机器是银行的,它对机器享有权利,自然应承担风险。除非这故障是这个客户自己造成的。(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
许霆案中,之所以说ATM响应指令“错误”,是因为银行自己设定的程序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导致的结果是银行给错钱:本不该吐1000元却吐出来了。这时的后果,仍由银行承受,他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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