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 发表于 2009-5-29 18:31:4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缺失的“兄弟”

  核心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a>》中规定建立交强险a>和道救金。时至今日,交强险a>已在全国成功实施,而道救金却因为多种原因没有建立,使得不少人在交通事故中未能得到及时治疗。


  2008年4月9日,南京的黄燕(化名)在悲痛中又挺过了一年。此时,距离丈夫离开人世已经有1年零11个月。


  2006年5月,丈夫李明(化名)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在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时,因必须缴纳数万元的“天价”手术费,丈夫最终选择了放弃手术。


  而在几年前,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a>》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道救金”),预先抢救诸如李明这样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但时至今日,实施条例并未出台。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和救助资金的缺位,使得李明这种悲剧不断重演。


  “道救金”缺失之痛2006年5月,南京市惠民医院接诊了因交通事故身负重伤的中年男子李明。当时,李明需要立刻进行手术,但前提是要缴纳最基本的几万元手术费。虽妻子苦劝他,但李明最后没有同意,因为家中尚有82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还有刚出生放在医院氧气箱的女儿。就这样,医护人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李明因伤势过重而离开人世。


  “除了受害人,我们医院或许是最盼望能尽快建立健全‘道救金’的一方。”南京市惠民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我们经常接到‘110’、‘120’送来的各种病人,截止到目前,我们医院已经贴补30多万元了。由于‘道救基金’迟迟未建立,一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病人,未能得到及时治疗。”


  据记者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a>》中规定,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时至今日,其实施条例并未出台。因此,现在很多医院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陷入两难境地:救,医院的救治费用谁来保障?不救,却违背卫生系统的良序公德。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处于两难境地,而那些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不幸者,生与死就完全成为不可知的事情了。


  这种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伤害死亡人数和死亡率位居世界前列,而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是中国男性居民和城市人群的第一位死亡原因。2003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万多起,死亡109381人,56万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3亿元人民币。


  出现三只“拦路虎”


  此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a>》中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交强险a>制度及“道救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2006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对“道救金”,却没有出台相关条例。而对交强险a>,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a>,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便安全无从谈起。这样,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将目光投向了另一棵“救命稻草”—— “道救金”。


  “‘道救金’现在难以建立,主要没有像交强险a>一样有具体的操作条例。”有专家指出。


  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救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


  而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对交强险a>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明确标准,各地执行标准各不相同。收取多少、如何收取,由于利益攸关,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看法。交强险a>是保险公司一项重要业务,其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经营运行中的一个考虑重点,提取资金纳入“道救金”,直接影响其保费收入。


  其次,地方交警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和其他交通违章罚款一样,全部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返还,这在财务管理上毫无漏洞,但却有违专款专用的初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九十八条规定,交警“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既然对未投保交强险a>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纳入“道救金”,财政返还部分却是全部罚款收入的一部分,这其中有多少属事故救助基金,界定不明,交警部门能取用多少无据可依。


  最后是依法追偿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在实际工作中,资金支付往往由交警部门出面,但在追偿方面,交警部门有心无力,尤其遇到肇事方根本无力承担时,追偿方(交警部门或基金管理机构)无可奈何,造成的资金空缺日积月累,越来越大。


  完善与开源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光教授认为,解决“道救金”中存的问题,有两条根本途径,其中一条便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是规范基金管理,使之处于有序状态,并高效运行的有效且必须手段。作为货币资金,在其运行活动过程中,需要监督、调节、有效发放,并实行专款专用,切实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之中,确保受害人权益。同时,救助基金来源分散,必须归口管理,统一进笼子,方可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其公益性、救抚性的职能作用。


  另外一条就是广拓基金来源渠道。这一点,可以学习一些地方的做法。如上海出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对基金的设立投入和使用均作了详细规定;杭州建立独立运行的“道救金”作为2007年十大实事之首;浙江绍兴等多个城市采取拍买吉祥号牌作为筹措基金的办法,向“道救金”不断注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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