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手动挡 发表于 2009-5-26 18:44:15

守法无过

  这个事件已渐渐远去,已然成了故事,但它给我们的震撼却依然挥之不去。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由此受到责难的有死者的丈夫,也是父亲,还有医生,还有医院,还有我们的医疗制度和法规,但对于死者而言,这些已无关紧要,两条鲜活的生命已凋谢,一切也已渐渐归于平静,仿佛什么也没有发生。


  究竟谁是谁非呢?就死者丈夫而言,他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一员,阳光很少能够照到他,他除了贫穷、无知,还有自己的妻子和希望,而现在只乘下了贫穷和无知。至于医院和医生,他们的所作所为有法律依据,对于守法者我们可以用道德的眼光去鄙视他们吗?我们有个道德的理由就可以把法律置于身外吗?因为我们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吗?武侠电影里倒是这么说的,快意恩仇,痛快痛快。


  有舆论曾这样评论:“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我们应当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否则,就背离了法律制度的初衷。”那么,请问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我们可以以其中抽象的初衷去否定具体的制度吗?尤其对于一个守法者而言,他可以这么做吗?那我们立法时为什么不直接明确,为了生命可以避开一切?


  我这里想论述的一点就是“守法无过错”,我们不可以用道德的眼光去审视守法者,我们也不必用道德的眼光来审视自己的内心,而忐忑不安,而自责。不良的法律我们可以去探讨它,甚至加以攻击,但在它被当政者废弃之前我们没有权利自己把它废弃,我们还必须谨慎地遵守它,执行它,否则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如果当政者也认为法之不良,却不加以废弃,而是消极地不去执行它,任人践踏。其结果又将会是怎么样呢?由此我想到了文化大革命。当然那时一个不要法律的社会,而我们有法不依其结果也只能是这样,这应该是无疑的。“法之不法”的社会肯定是可怕的。社会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找个理由就可以为所欲为。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趋利避害是一切生物的本能,为自己开脱我们总能找到这样那样的理由。有人要讲无论你什么理由都应当得到公众的认可才行,这话乍一听好象很有道理,但我又想到了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群众公审。这一切与法制社会的要求是相背离的,由此可见我们的普通大众法制意识的缺乏,而一个法制社会的成就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元素就是普通大众的法制意识,就是执法者无条件的对法律的执行,就是守法者无条件的对法律的遵守。应受到谴责的是恶法的制定者,而不是执法者、守法者。我们面临的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而我们应加以培养的首当其冲的是每个公民的守法意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和执行,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有序的法制社会,民主、文明、平安、进步才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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