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MSsUWG 发表于 2009-5-23 16:21:57

法官人才真的“短缺”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0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说:“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其中提到“法官人才a>短缺”是其问题之一。(法官素质 廉政建设 机制障碍--肖扬直面人民法院三大问题,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8-03/10/content_7757192.htmA>。)


  我并不否认有些法院存在法官数量不够,出现了法官荒的问题,但是如果认为“法官人才a>短缺”也就是说适合和愿意担任法官的人才a>不够,则完全是个伪问题。事实上,我国有大量适合担任法官人才a>,关键是现行的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机制存在很大问题,人为的把合格人才a>排斥在外。


  法官人才a>在大量“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年代、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的年代反而不是一个问题,因为那是只要政治合格,就可成为法官,而这样的人才a>是非常充足的。所谓人才a>荒是在2002年1月1日年新的检察官法、法官法修改实施之后,这两个法规定,除了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其他从事检察官、法官职业的人应当从通过 统一司法考试a>的人员中。这反而使具备从事法官的资格的人少了,但是,这不是考试造成的问题,而是法官、检察官选拔机制本身出了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法官资格条件来看,有两种模式。一是统一司法考试a>模式,如日本,法律院校毕业生参加统一适用于各种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a>,合格后,直接获得从事律师a>、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的资格;一种是律师a>考试(Bar Exam)模式,通过律师a>考试后,要从事6年左右的检察官、律师a>职业才可以报名参加法官遴选。我国律师a>制度从1979年开始,但初期并无资格考试。第一次律师a>资格考试从1986年开始,从2002年起改为统一司法考试a>。也就是说,2002 年之前,从事律师a>需要资格考试,法官、检察官从业各地自定标准考核制,不需要统一的资格考试。2002年的法官法修改,对于加强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素质、甚至于提高法律职业人才a>准入的公平性,意义非常重大。当时法学界对立法机构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明智和果断大加赞赏,江平教授对这一制度的出台有“忽如一夜东风来”、“没想到这么快”的感叹,但是,这个考试制度出台之后,有很多人将法官荒、检察官荒迁罪于统一司法考试a>。


  尽管司法笔试的内容和形式本身问题还很多,但确实不能否认的是,它是当今中国最严格、公平的考试,它本应当为培养选拔更多合格的法官起到促进作用,但为什么反而成了造成“法官人才a>短缺”的原因呢?


  按照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取得资格,是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那些对于已经取得律师a>资格的执业律师a>,如果要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并符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才能获得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资格。统一司法考试a>开始于2002年,至今只有六年,而在此之大量通过了与司法考试a>性质相同、难度更大的律师a>考试的人,无法在不重新参加统一司法考试a>的前提下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而这一批人恰恰经过一定时间的律师a>执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我国通过律师a>考试或者司法考试a>、从事律师a>执业的律师a>共有13万多人。其中,专业律师a>达11.7万多人,兼职律师a>8000多人,公职律师a>2400多人,公司律师a>1200人,军队律师a>1700人。(中国执业律师a>达13万人 年受理诉讼170万,http://www.24xuexi.com/news/law/2007-04-30/1177897784d175916.htmlA>,2007-04-30。)如果能够象其他国家一样,从律师a>中大量选拔法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只从2002年后通过司法考试a>的人中选拔,不仅可供选拔的人有限,而且选拔的必然是年龄较小的人。“法官是老的好、律师a>是少的俏”,在很多国家,基本上没有30岁以下的法官:如在有统一司法考试a>的日本,虽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a>后可以获得从事法官的资格,但要通过2年进修、10年助理之后才能担任正式法官。而在美国,因为只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文凭之后的人才a>能读法律专业,本科后法律专业教育(相当于研究生)毕业后才能参加律师a>考试,从事律师a>或者检察官职业6年左右后才能有资格被遴选为法官,基本上年龄也在30岁以上。所以,在美国的有些州(如科罗拉多)年龄达70岁的人仍有报名遴选法官的资格。


  而现在,我们把大量适合担任法官的、2002年以前取得律师a>资格、从事律师a>执业的人排除在外,从司法考试a>通过不久的人中选拔,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官遴选的实质要求,也人为的排除了可供选拔的对象。


  而更重要的是,由于现行人事制度的限制,大多数法院选拔法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向社会公开选拔”,而是要求“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具有公务员编制”的人才a>有报名资格,而应届毕业生除研究生外,本科生在学习期间没有取得本科文凭、不符合报考司法考试a>的条件,当然没有合格的人选;而律师a>则除公职律师a>和军队律师a>以外,又不具备公务员的条件。这样苛刻而且不合理的条件,当然会出现“法官人才a>短缺”的问题。一方面是合格人选没有资格参加选拔,另一方面,法院大量引进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没有通过律师a>考试和司法考试a>的人员,再去感叹法院工作压力太大,法院系统人员参加司法考试a>的通过 率太低,先是作茧自缚、然后又埋怨人才a>缺乏、并且有时还作为开脱法院审判质量不高、司法不公的理由的作法,着实让人难以理解。


  至于有全国政协委员称“西南某省2006年底曾统计,在全省的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2%,低于本科学历的接近50%。”(吴正德委员促进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http://www.china.com.cn/2008lianghui/2008-03/09/content_12028576.htmA>,2008-03-09 。)这一现象更让人难以理解。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法科学生就业难,是法学教育界早已共知的问题,200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300多名硕士毕业生差不多全部报考了公务员,最后被录取的只有五六个人。(毕业了,我们的工作在哪里,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60406/xw/tb/200604060001.aspA>,2006-04-06,南方周末。)如果不是人事体制上的问题,怎么可能会造成一个省的法官有一半低于本科学历呢?这显然是我国落后的身份式人才a>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的问题。




  法院的巨大权力和在公检法三家中的待遇较高的优势,使法院系统内部也缺乏改革动力,因为“合格人才a>缺乏”正是大量安置和引进不合格人才a>的借口,在此,我们可以引用李金华对国家发改委的质疑来说明:“需要改革的就是它,它去牵头搞机构改革,这个怎么可能呢?”。所以,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公、检、法三家中,检察官与法官的准入门槛是一样的,法院的待遇一直比检察院好,法律专业人才a>争相往法院挤的情况有目共睹,但我们少有听到检察官人才a>短缺之说。


  所以,法院如果能够向所有司法考试a>或者律师a>合格的人才a>闯开大门,而无论其年龄、是否应届毕业生、是否有公务员身份,适合成为法官的人才a>自然不会短缺。


  由此看来,“法官人才a>短缺”这个伪问题的解决,既需要修改关于法官资格的不合理立法,也要依靠整个司法体制、人事体制的改革,要解决起来,并非一日之功,但是,正因为它是个伪问题,而且是个具体的问题,并非“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这样牵扯全局的复杂问题,在中国力倡思想解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今天,我仍然对解决“法官人才a>”问题抱有“忽如一夜的东风来”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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