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还要等待什么“时机”
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一批退休官员和学者,给全国人大、政协等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并随信提交了代拟的“草案” 。(2008-3-3,《华商报》)。但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全国人大内司委称财产申报立法时机未成熟,http://news.vnet.cn/info/15/374994.htmlA>,2008年02月02日,来源:法制日报)
但是,我个人认为,三大拦路虎其实都是“纸老虎”。
从金融实名制来看,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要求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将在实践中导致上述制度具体操作执行不力、对银行违背这些规定的追究不严格,还会导致难以发现通过资金外逃、遗产继承和赠与等方法隐瞒财产的问题。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等到可以期待严格执法才颁布,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在执行中都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颁布这些法律是多余的,法律来源。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在那个时候甚至于没有电脑,所谓“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以此作为不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未免太牵强。
至于“公开与隐私”的界限问题,这本来就是财产申报法的主要内容,以此作为否定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可以说,相关配套制度与财产申报制度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法律之间相互推动与协调实施的关系。至今,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有财产申报法,其立法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所谓“界限不清”只是因为太多顾忌“中国国情”、迁就现实而已。法律来源于现实,如果法律对现实超越过多,可能引发大量规避法律的行为,但法律又有引领文明、促进立法者完善配套法律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出台财产申报制度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匆忙出台一个法律制度可能对其他迫切需要实现的价值形成障碍。如,在犯罪形势严峻、侦查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规定所有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都要经过中立的法官的批准(即令状制度)可能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冲击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民安全的价值;在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没有底线保障的情况下匆忙出台新闻法,可能会导致以规范新闻媒体行为的名义而将新闻法变成一部主要为限制新闻自由的法,等等。但是,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我看不出来到底会存在什么样的负面效应。曾有反腐专家王明高认为“实施财产申报制应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公务员法a>》之辩,http ://www.hyczh.gov.cn/content.aspx?contentid=88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