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VBbObU 发表于 2009-5-18 12:15:27

正义的翅膀岂能折断:一起刑讯逼供案纪实

  2007年7月底,在一次黑龙江省直政法机关“执法质量年”活动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社会各界代表提出意见较多的仍然是司法腐败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一位代表在发言中,言之凿凿地引用了大量具体的事例。其中,有一例就是本案。本案历时11个月,经过了2次侦查、审判……

  2007年4月25日早晨,位于黑龙江省东北边陲的虎林市东方红镇,阴雨过后,凉意袭人。东方红林区人民法院的大门紧闭。8点不到,大门两侧已经聚集了数十人,有的在来回踱步,有的则三五成群地聚在一起,小声地交头接耳。隔着铁门,7名法警已将审判庭的门口围得严严实实。

  一起引人关注的刑讯逼供案,这天上午将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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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狡辩?法盲?或许两者兼有?STRONG>

  上午8时40分,随着主审法官法槌的敲响,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保大队民警高智刚、高云平、崔波等三名被告人依次被带上法庭。

  9时许,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高智刚、高云平、崔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多种暴力手段为逼取口供,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依次问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异议?三被告人均回答说:事实有出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出公诉人所料,被告人拒不认罪。

  按照预先的准备,公诉人运用了迂回包抄的策略。

  公诉人首先通过举证,证实:2006年6月12日中午,赵春权(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保大队负责人,另案处理)和上述三被告人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程为国(化名)。至2006年6月14日晚上,才将程送回看守所,前后持续50多个小时。三被告人对此均予以承认。

  “这50多个小时程为国是否吃饭?是否睡觉?”三被告人不约而同地回答:给了一根火腿肠,但没让他睡觉。

  之后,公诉人又出示了被害人程为国“鼻骨骨折,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的法医鉴定。对此,三被告人均辩解说,在审讯时为了让程为国如实交代,有过一些“动手动脚”的行为,但没有特别过分的地方。

  当被要求具体解释“动手动脚”的含义时,三被告人回答不一。主要有:让犯罪嫌疑人劈胯、蹲马步、打耳光、用脚踢、木板抽打,等。

  公诉人问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这样做吗?

  三被告人犹豫了一下,回答:不可以。

  “那么,这些行为从性质上是非法的啦”

  “……,属于执法作风粗暴”。三被告人没有正面回答。

  “连续50多个小时,不让被害人休息,轮番体罚、折磨、殴打,把人打伤,这是执法作风问题吗?请问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公诉人直击要害。

  三被告人均无言以对。

  被告人高云平、崔波,有些不甘心。提出自己是司机,没有执法资格,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身份。

  公诉人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职务之便,实施了刑讯逼供罪,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人。从本案看,对被告人高云平、崔波,应适用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

  庭审的最后阶段,三被告人仍不“放弃”,反复提出:自己的行为是领导的授意下的职务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公诉人在出示一些关键证据后,开始了综合答辩。

  “根据我国刑法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害人被打伤的严重后果,与三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上述三被告人都极力表现出一副镇定和从容的姿态,并多次扭过头环视庭审现场,但依然掩饰不住内心的失落。

  上午12时许,随着法槌“笃”的一声响,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判决,还原事实真相STRONG>

  2007年5月11日,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高智刚、高云平、崔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247条之规定,分别构成刑讯逼供罪。

  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向人们展示了执法权力被非法运用,演变为暴行的过程--

  2006年5月29日,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林业局施业区有人盗伐林木。森保大队负责人赵春权带领干警高智刚、高云平、崔波,赶赴现场,经调查,很快将涉嫌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程为国、江福臣(化名)抓获,带到林业局宾馆。

  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江福臣供述其伙同程为国共同盗伐林木30余车,但程为国只供述盗伐林木4车。为拿下程的口供,赵春权采取打耳光、双腿捆在一起用电警棍电击、头上套塑料袋憋气等手段。但出乎意料,程仍然只承认盗伐林木4车。审讯未获进展。当时下午,赵请示领导后,将程、江二人就近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2006年6月12日中午,赵春权、高智刚、高云平、崔波四人到看守所提审程为国。这次审讯,采用分组连审的方法:赵春权与崔波一组,高智刚与高云平一组,意图以“车轮战”来摧毁程的意志。至2006年6月14日晚上,50多个小时只给程吃了一根火腿肠,没让程睡觉。期间,还相继使用了让程劈胯、双手带手铐平伸、蹲马步、木板条抽打、胶带缠嘴、套塑料袋憋气、电警棍电击、强光手电照射等暴力手段。最后,饱受折磨的程为国,仍然没有交代盗伐林木30余车的犯罪事实。6月15日下午,伤痕累累的程为国被送回监室。

  法律与现实的对峙STRONG>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打伤,这不是小事。

  消息很快被虎林市检察院获悉。由于涉及外系统的司法机关,虎林市检察院态度审慎,立即向上级检察院报告。2006年6月29日,经上级检察院指定,虎林市检察院管辖这起案件。

  虎林市检察院组织人员展开调查,获取了相应的证据,但在处理上是定1人,还是定4人,内部意见不一。经过研究,虎林市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赵春权立案侦查,并在法定的时间内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9月14日,虎林市法院对赵春权做出有罪判决。

  “4个民警打人,为什么只判了1个?”法院宣判后,群众议论纷纷。一些群众写信或打电话,向省检察院林区分院反映情况,要求“彻查严办”。林区分院的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迅速指定东方红林区检察院管辖此案,并派出专人指导办案。

  根据林区分院领导“查清事实,依法办案,从快处理”的要求,东方红林区检察院经过缜密谋划,兵分三路,同时出击。一路,到虎林市看守所和虎林市检察院,全面调取、收集赵春权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一路,依法传唤涉案人员高智刚、高云平、崔波,分别进行询问并展开调查。一路,针对被害人程为国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心理,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其“站出来,说真话”。同时,落实了对程为国的保护措施。



  2006年11月中下旬,东方红林区检察院相继对高智刚、高云平、崔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对部分事实予以承认,但不认为是犯罪。东方红林区检察院经过4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收集了与犯罪构成相关的11个方面70余份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2007年3月28日,案件被诉至东方红林区法院。

  据黑龙江林区反渎职侵权检察官介绍,刑讯逼供案件“查办难”,不仅体现在取证上,同时也体现在处理上。目前,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犯罪的客观要件不明确。就本案来看,还存在责任认定与区别对待的问题。所以,只追究主要责任人赵春权的刑事责任,应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的范畴。

  几年来,一方面,有关部门不断出招,着力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另一方面,又时常爆出一些触目惊心的刑讯逼供案件。说明刑讯逼供的“病根儿”,更多的是司法制度方面的疏漏和缺陷。该是痛下决心,釜底抽薪,将刑讯逼供连根拔起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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