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自侦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生命线,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声誉,更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执法办案力度的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现就在自侦案件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探讨一下当前自侦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一、自侦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对近几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在案件质量方面存在“八重八轻”的情况:
(一)重实体、轻程序。反映在执法观念上,表现为:取保候审条件掌握不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送达和告知手续不完备;取证程序不规范等。
(二)重立案、轻结案。近年来,办案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立案目标数十分重视,年初强调立案“破零”,半年强调任务过半,年终强调立案“突破”,但对结案较少考虑往往是前半年抓立案,年终时忙结案,这样不但办案时间拖长,效率减低,办案质量也难以保障。特别是一些取保候审案件更是结案率低。
(三)重数量、轻质量。前几年由于受到定指标、定任务、年终排名等目标考评的影响,只考虑立案不考虑结案,有的重复立案,有的共同犯罪分开立案,一些明显不该立案的也强行立案,甚至个别单位出现突出立案的情况。
(四)重打击、轻保护。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偏重对犯罪的打击而忽视了对举报人和关系证人的保护。
(五)重起诉、轻退补。为了追求案件起诉率,将移送起诉作为自侦案件的结案方式,对一些在侦查阶段即应撤案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也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移送审查起诉,再由公诉部门作退补。这样“技术处理”后,案件的移送起诉率提高了,但实际结案率却很低。
(六)重传唤、轻追逃。由于受警力、装备、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多以传唤到案,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外逃,案件即查不下去,只好告终。由于追逃乏力,致使一些人犯罪后认为只要外逃就万事大吉。
(七)重协作、轻监督。由于自侦和监督部门同属一家,在平时工作中多注重协作,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部门应履行的监督职能。
(八)重缴赃、轻打击。由于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短缺是长期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在办案中难免受经济利益驱动。有些案件尤其是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能缴多少赃,一旦缴赃出现阻力,就以立案来加大力度,结果有些案件(主要为单位职务犯罪案件)缴了赃之后,便不注意收集犯罪证据,在结案上往往不了了之。
二、应采取的措施
办案质量事关检察事业的兴衰与发展,容不得半点马虎。我们只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要提高自侦办案质量,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要彻底摒弃那种只比数量,不看质量,追求“规模化”效益的执法理念,要将每个案件办准、办实、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工作考评指标时,应以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作为评先的主要标准。
(二)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在办案中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办案纪律进行。在实体合法的情况下,确保案件程序流畅、期限不逾、强制措施得当、法律文书规范、法律手续完备。同时要加强办案人员证据意识,充分发挥市院查处职务犯罪指挥中心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对一些重大案件或办案阻力较大的案件,成立专案组,加大力度。
(三)加强内部讨论,提高办案水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讨论,起到解疑释惑、把准定性,纠正错误、提高干警办案水平的作用。上级院应加强办案实战技能培训,特别是对查处“系统职务犯罪”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推动基层院扩大办案成果。
(四)加强部门合作,强化内部监督。自侦部门在办案时应多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合作与交流,使案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把握更准,要形成从立案开始即由侦查监督部门情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制度。侦监、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要打破情面,依法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
(五)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为加强案件质量的内部管理,应推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对检察官职责、权限重新定位,对人员重新组合,建立一种在检察长领导下,实行以主办检察官为主,对案件负责的办案制度。
(六)整合警力资源,加强战斗力。针对基层院科室多、警力少、办案任务重的现状,建议整合警力资源,将侦查职能部门合并,形成“职务犯罪侦查局”,这样既可以在办案中形成优势互补,又能加强整体战斗力。
(七)设置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实行独立监督与监督对象相分离,建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监察、研究室、控申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组织的办案质量审核领导小组,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八)建立案件质量预警机制。主要是对自侦部门的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起诉、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等案件动态发展善的关注,检委会办公室在对上述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与法律、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各项要求进行对比,若存在不正常上升和下降趋势,应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研,找出原因,报请检察长后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措施,修正当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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