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anjux 发表于 2009-5-16 15:25:10

农民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我国做为农业大国,农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几年来农民犯罪案件仍相当突出:2005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80件107人,其中农民犯罪案件73件96人,占受理数的91%和90%;2006年共受理73件114人,其中农民犯罪案件64件102人,占受理数的88%和89%;2007年共受理80件112人,其中农民犯罪案件75件106人,占受理数的94%和95%。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农民犯罪案件的分析,来谈几点意见。


  一、农民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占农民犯罪案件的第一位。2005年以来共受理农民犯罪案件212件304人,其中上述恶性案件共88件118人,占农民犯罪案件的42%和39%。


  2、抢劫、诈骗、盗窃等财产型犯罪有所下降。我院2005年以来受理批准逮捕的经济型犯罪案件62件124人,占农民犯罪案件的29%和41%,虽然还是占有一定的比例,但较2003年以前有所下降。


  3、团伙型犯罪案件上升。团伙犯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形式。这几年犯罪团伙明显增多,他们抱成一团,心狠手毒,常以人多势众壮其贼胆,恐吓受害人,达到其犯罪目的。由于社会上的“两劳”人员增多,结伙机率加大,而团伙作案的准确率高,危害大,极易发案。2005年以来团伙型犯罪案件43件135人,比前几年有所上升。


  4、流窜犯罪案件上升。由于犯罪主体流窜地域不断扩大,其赖以生存的吃、住、行、销场所继续增多;打击流窜犯罪的网络不密不细,追堵查缉经常漏网,部分流窜犯逍遥法外。


  二、造成农民上述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1、贫富不均,心理失衡。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另一些地区、另一部分人则易心理失衡,外界犯罪诱因的存在,无疑助长了他们的贪婪欲望、投机和冒险心理。这些不良心理的恶性膨胀,必然导致各类犯罪。犯罪成为一些人致富的法宝,能偷则偷,能抢则抢。如我院办理的李小五故意伤害案,由于李小五在向其父亲李兆华索要新房的宅基证遭到拒绝后,将李兆华反锁在新房西边李兆华住的旧房内,搬来液化气缺罐,先后三次向屋内放入液化气,又抱来柴禾堆放在李兆华屋门口,欲点燃门外的柴禾来加害李兆华。


  2、当前民间各种矛盾大幅上升,而各级部门中调节力量不足,许多民间纠纷发展成恶性刑事案件。我院2007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冯水明因怀恨本村村民梁桂星家强占他家的地,持刀窜至梁桂星家,将在梁桂星家玩的梁金忠捅伤后,又用刀捅梁桂星,致使梁桂星死亡。随后,冯水明又窜到梁桂星的儿子梁东良家,将梁东良及其妻子李明杀死家中,并将梁东良被褥等物品点燃。


  3、 不良文化影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原有的条件已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消极、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乘虚而入,对辨别力较差的农民起到了引诱、刺激和教唆的作用。如2005年我院办理的苏武松绑架、故意伤害案,苏模仿影片中使用暴力绑架人质索要钱财的细节,经过周密安排,持刀劫持上学途中的女学生,并用刀将其捅伤,后打电话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最终,苏武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4、打击不力,防控犯罪的机制不健全。现在的犯罪主体遍布城镇、乡村和各个角落,走到哪里,侵害到哪里,受害群众很多,由于农村派出所一般管辖范围较广,大多数派出所、刑侦分队警力很少,根本无力承担繁重的治安管理;特别是农村派出所装备落后,办案经费紧张,民警只能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以弥补警力不足,客观上造成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群众发动不起来,认为抓罪犯罪、抓小偷都是警察的事情,许多人发生了案件,才想起了警察,有的甚至不配合提供证言和物证等。但是更应引起注意的是部分公安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素质低下,打击与预防不能有效结合,只重打击,不重预防,也是导致刑事犯罪的主要因素。


  5、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我院自2005年以来移送起诉农民304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的285人,占总数的94%。由于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都难以理解,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因此自我控制能力差,只凭自己一时主观臆断,遇事好冲动,不计后果。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志广正在非法砍伐树木,景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范文彬、范文广等人及景州镇干部王立成、陈建伟等人赶到现场进行阻拦,王志广、周君红等人不听劝阻,于景州镇干部王立成、陈建伟发生争吵。当陈建伟把拉有幼树的拖拉机开到林业局进行证据保存时,刚走几十米,王志广追上陈建伟将陈建伟从拖拉机上强行拉下来,并摔向路边的沟里,后王志广又跳到沟里对陈建伟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陈建伟伤情为重伤)。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对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预防农民犯罪,降低农民犯罪率,意义十分重大。为减少和遏制农民刑事犯罪,笔者现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和非法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脱贫致富,消除不安定因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各级农村基层干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不良因素。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要强化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通过行政的、经济的等手段,真正调动起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二要结合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要积极开展送法进村、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等活动,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及时解决农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四要把各种社会保障体系落到实处,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不但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避免农民犯罪,减少全国刑事案件发案率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3、加强农民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许多农村犯罪都是在不懂法不知法的情况下发生的,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减少农民犯罪的根本。各级政府要在普法教育活动中,紧密联系农村的实际,深入讲解与广大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培养良好的文化素质、健全的心理素质、完整的人格和广泛的社会适应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4、加大打击力度。各级政法部门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松劲和麻痹和厌战情绪,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严打”攻势,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打击力度的同时,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好义务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实行综合治理。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防治农民犯罪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舍得花时间、花精力,加大投入,加强对农村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在侦查犯罪的手段上,要改变过去“以案找人”的侦查“三部曲”,改变侦查犯罪的技术装备。要继续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河北景县检察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农民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