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看窦唯犯罪案
11月1日,窦唯大闹报社烧车一案在北京宣武法院宣判。法院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窦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但鉴于情节轻微而免予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法院认定,窦唯造成的损失总计6000余元,比起诉指控的7023元损失稍低。2006年5月10日,窦唯因对《新京报》有关报道不满,毁坏报社的办公用品,并点火燃烧报社门前的一辆小汽车,经鉴定损失总价值7000余元。事后,窦唯拨打“110”自首。第二天,窦被刑事拘留,半个月后被取保候审。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窦唯的认罪态度好,且损失数额较小,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虽然有人认为这一判决“偏轻”,甚至批评法院“袒护名人”,但在笔者看来,判决符合罪刑相当的精神。法院不能因为窦唯是名人而刻意加重对他的处罚。
在这里,我想换个角度来看窦唯案——适时取保候审的好处。
设想一下,假如窦唯当初被刑事拘留之后不是取保候审而是被进一步逮捕并持续羁押(这一做法并非没有可能,毕竟,他的行为已经明显涉嫌犯罪),那么法院这次的判决很可能不是免予刑事处罚——按照中国刑事司法的惯例,法院即使想要轻处窦唯,最常见的做法也是关了多久就判多久,判决时刑期就已到期,可以立即释放。
上述假设,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否被取保候审的不同结局。而在中国,对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做法恰恰就是刑事拘留和逮捕,而这种措施的最终结果就是被判刑。
应该说,北京警方此前对窦唯的取保候审是适当的,理由有很多,比如,案情简单轻微、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保释不至于妨碍侦查和审判。但问题是,在中国,很多轻微犯罪案件都存在这种情形,司法实践常见的做法不是取保候审而是拘留逮捕羁押。
在一个法治发达的社会,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不逮捕羁押不足以防止继续犯罪或者逃跑的人,才实行逮捕和羁押,而对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则实行取保候审,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节省司法成本和羁押资源,二是防止错关,三是促使审判提高效率,四是体现人道。
根据实际惯例可以想象,假如犯这起案件的不是窦唯而是另外一个民工或者什么人,警方十有八九不会同意取保候审。而处置措施的不同,可以影响到法院的最终判决。
从这个角度来讲,笔者期待今后能对更多的轻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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