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qunb 发表于 2009-5-14 17:49:02

不应提倡民警当“清洁工”

  据淮安晚报新闻:近日淮安花鸟市场两位老板为店铺前的一泡狗屎起纠纷,110民警赶到现场后进行耐心说服;但两位老板仍继续争吵、甚至发生“肢体接触”。民警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动手将那泡狗屎扫掉;那两位吵了一个多小时的两位老板最终平静下来、各自回去。这场“因狗屎差点引发的血案”终因狗屎被民警扫除圆满收宫了;有人为民警这种创造性的履行职责方式叫好。(原文参见张立富 陈哲:“民警调解不成充当”清洁工“”http://szb.hynews.net/hhwb/html/2007-10/08/content_13031.htm)但我却不以为然。


  诚然,民事纠纷调解是一件难度很大、且很复杂的工作;如果调解不当,容易发生由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 西方曾经有位法学专家指出,“争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让裁判者犯难。无论裁判者作出何种结论,都很难让争执双方满意。裁判者往往两头不讨好,因为公正的裁判往往让两者都不满意;而不公正的裁判则容易让一方满意、一方更不满意。”因此,调处民事纠纷不是一件小事,《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安民警调处民事纠纷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公安民警遵循相关法律或法定程序去调解民事纠纷,则很可能发现调解民事纠纷是一个冗长、复杂的过程--不但要花费许多时间、而且会消耗公安机关许多的资源,而且最终结局也未必能取得一个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论。因此,新闻中的公安民警通过一个当“清洁工”的作法,实现了让当事人双方、甚至多方满意的“实体公正”;这是一个有创造性的履行法律职责的方式,值得叫好。


  可是,我却认为新闻中民警通过当“清洁工”的来调解民事纠纷作法不应推广。


  首先,公安民警调解民事纠纷必须要遵循法律。公安民警不是普通社会成员,是执法机关的代表;公安民警的任何一种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即既要有实体法律依据、同时还须严格遵循程序法规定。调解民事纠纷无疑是新闻中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因此,也须严格遵守法律。新闻中的民警通过扫狗屎的“亲历亲为”消除了这起“因狗屎差点引发的血案”,但其扫狗屎的行为既没有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实体方面的法律依据。因此,纵然民警的扫狗屎行为虽然取得了一个好的结果,却仍然没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民事纠纷调处要有利于提高当事人道德水准。调处民事纠纷不是和稀泥,虽然在具体问题细节上可以模糊处理。结合具体案件而言,新闻中说,那两位因狗屎而发生纠纷的老板,在争吵中对民警的反复劝说持“不理睬”的态度。因此他们却并未从事件中学到“谦让”、“诚信”的作人道理;这次虽然因民警扫掉狗屎而暂时平静下来,但下次遇到“狗屎”仍可能引发血案来。因此,民警扫狗屎的作法不但没有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在调处民事纠纷中,民警既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准确判定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要通过法律、社会主义道德的教育,提高双方当事人认识,最终达到双方和气、社会和谐的结局。


  从这一事件延伸去,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提出的辖区内发生侵害企业单位经济利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先行赔偿、再立案”作法,同新闻中的民警扫狗屎如出一辙。从法律上讲,公安机关的先行赔付作法同民警当“清洁工”一样既无程序法方面的依据、也无实体法方面的依据。虽然有人对此叫好,但我却认为这些地方公安机关的作法除了“作秀”外并无实际用处--公安机关只是一个由财政供养的机关而并不是一个创造经济利益的企业或工厂,公安机关何来先行赔付的钱财?因此,这种作法在现实中很难真正施行下去。如果用公共财政的钱来赔付这些被害人企业,则无疑是在制造社会的不平等;不利于和谐社会a>的构建。


  因此,我坚持我的观点:不为民警当“清洁工”叫好。即使扫狗屎的民警在某一具体事件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我仍不为之叫好;毕竟,违反法律程序(或换言之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都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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