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sagsags 发表于 2009-5-14 17:48:56

铁路赔偿新规为何不合理

  8月3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代表该部作客新华网a>,就新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与网民进行了在线解释和交流。

  我不否认,赔偿新规在很多方面有了突破和进步,但新规中的“撞了白撞”原则依然不人道。按照新条例规定,今后发生的火车伤亡事故,如果是因行人横穿铁路,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等原因造成的,铁路方面没有过错,因此也不负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与汽车道路事故“撞了不白撞”的原则不一致,也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相悖。

  在这次访谈中,王勇平先生没有否认铁路赔偿新规实质上存在“撞了白撞”的规定,只是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准确”,他否认赔偿新规违背“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车方同是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为什么火车撞死人可以不赔而汽车撞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王先生对此的解释有三:一,铁轨是专用线路,不与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混行,而公路(除高速公路外)则有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二,火车在固定铁轨上运行,一旦遇险,驾驶员除紧急制动外无法躲避和改变方向,而汽车则不同;三,火车速度快,制动距离长,遇险无法及时刹车,很难避免事故发生。

  在我看来,王先生的这番解释,不仅不能成为火车“撞了白撞”的理由,反倒可以成为论证其“撞了白撞”的最好理由。

  首先,王先生既然不否认高速公路是车辆专用通道,那么,既然按照法律规定,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无过错导致伤亡事故也需承担责任,为什么火车就不能承担呢?难道火车有特权?

  其次,所谓火车遇险无法改变方向,其实也同样可发生在高速行进的汽车上,当汽车合法依规高速行驶时遇有行人横穿道路等情形,汽车同样无法改变行进方向,它如果强行改变,结局可能是车毁人亡。即便如此,法律依然规定汽车事故不能“撞了白撞”。现在,铁路部门竟然可以特殊?

  第三,火车的高速行驶性,恰恰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对高速、放射性等作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主体。恰恰是火车的高速性,形成了对路边人身体安全的威胁。它理应对高速致害结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其实,高速行进的火车和汽车一样,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基本法律的精神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为什么汽车主被要求承担责任而火车可以免除呢?关键原因在于立法的过程差别。

  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a>》的时候,围绕汽车能不能“撞了白撞”,全社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甚至是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最终达成了“撞了不白撞”的共识,这是立法民主的典型体现,而铁路赔偿新规,则是在有关机构相对来说“深不可知”的闭门造车下完成,它照顾的首先是铁路部门的利益而不是广大公众的安危。

  铁路部门如果真如王勇平先生所言,认识到“撞了白撞”是个不人道的说法,那么,这样的不人道赔偿规则就不会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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