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ZiJevN 发表于 2009-5-14 17:48:54

司法的力量

  司法并不总是强大的,有时是很脆弱。但是,无论如何,司法是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通常来说,司法是被动、消极的,没有诉讼就没有案件,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司法对于社会的反映总是滞后、消极甚至无为的。公正、正义是司法的追求,司法就是通过一件件个案的审理,达到引导社会的目的。


  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件夏威夷的椰树伤人案可以说是司法影响社会的典型案例。在余定宇的《“自由无价”:夏威夷的椰树为何不结果》中这样介绍,夏威夷州政府为了防止椰子伤人,在法院判决其赔偿后,决定将椰子树上的果子砍掉!所以,夏威夷的椰树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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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没有去过夏威夷,也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是这样的情况。


  但是,因为法院的一个判决,对政府机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却是值得推崇的。因为只有尊重司法、尊重法治,才会有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


  相比之下,我们的司法很难起到这样的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却会因此忽视法律的基本精神。司法的力量难以抗衡社会传统的惯性,这从储户状告工商银行的一则案例可以看出。


  我们的银行,由于“历史原因”(这是我们比较喜欢用的一个词)——特别是早年信息技术不发达的时候,出于结算方便的需要,一直采取全年按360天计算,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照30天计息的方法。大家都这样相安无事地过来了,偏偏有个较真的用户北京段先生对此不买帐,他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改一下这个惯例。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属于金融行业的交易习惯,驳回了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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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可能法院也觉得这样的判决对于段先生来说有点说不过去,于是延伸了一下司法职能,向工商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提出“工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建议梳理合同条款,就“透明”方面做调研;采用储户容易接受的恰当告知方式。”


  法院这样的建议,应当说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虽然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但也指出了银行方面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但是,这样的判决本身是值得商榷的,而且,司法建议也并未切中要害:不能以银行的释明义务来替换它的合同义务。


  这当然不能责怪法院,一个基层法院要作出一个改变全国银行的几十年惯例的做法,不是一件易事。


  可是,从2007年1月20日开始,在那个判决之后一个多月之后,工行就自己将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即按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实际天数支付利息,而不是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30天计息的方式。


  看到这样的消息,真的感觉法院被打了一个耳光。这就是我们的司法?什么时候你能挺起胸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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