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欣saa 发表于 2009-5-12 20:11:00

网商诚信自律与他律

  诚信当自律,同时“他律”也是必不可少的,但首先应当是自律, 对他律我们往往难以左右而只能积极适应.但我们可以左右并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一个高度自律并有着积极意识和良好素质的诚信氛围内, “你不骗人, 也没有人骗你”,? 骗人的人也会如同过街老鼠,根本无立足之地. 这样,自律与他律才能发挥出应有的合力作用. 对于通过互联网的功能与服务而从事网上经营交易的网商, 诚信自律尤显必要.


  记得阿里巴巴集团执行局主席马云曾在中国首届网商节和第三届网商大会上说:“今天成功的网商都是诚信的自律的网商,是自强不息的网商,中国的网商不凭关系,只凭知识和智慧开创一片片天地。”? 我们有理由相信广大网商诚信自律的积极性,他们有能力在发展中自我完善诚信形象。目前,有的网上交易具体现象还无法律法规a>的强制性规范,先积极从自律做起,并与法律法规a>及其它方式的他律规范互相结合而发挥作用。因此,《网商诚信自律公约》的推出正是中国网商群体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诚信有其基本的内涵和丰富的外延,应全方位来理解. 不同的人,不同的立场角度或不同的时期对诚信会有不同程度的理解认识或要求. 比如真实合法既是网上交易主体对自己和不特定交易对象的承诺,也是体现诚信的一个底线。诚实守信既是道德准则,也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即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是诚信的底线,不可逾越!


  防骗是诚信体系的重要方面,诚信不唯防骗一个方面,还包括诚信的诸多方面,比如诚信的正面引导和诚信体系的全方位建设,诚信与防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是互相影响,相互促进并可相得益彰的。防骗的目的应是不上当受骗,降低或避免扩大损失,加强防骗意识,提高防骗素质,但更应围绕网商发展来考虑。诚信受益,失信当罚,其道理我们大都理解,而如何使诚信者受益,恶意欺诈者受罚,这有待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机制,惟使诚信网商真受益,失信欺诈者当受戒才能较好体现诚信的价值!


  人的主观意志难以改变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尽管目前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现状不容乐观,也出现了一些违约失信或欺诈甚至于诈骗的现象,但我们应当客观看待网上交易纠纷的各类现象,冷静理智并客观地分析这些纠纷或现象的真正原因,有时候是正常原因导致,比如有的约定不明不全、有的不熟悉网上交易程序规范或功能使用、也有的是必要的交易安全和防范意识不够. 当然,那些欺诈或诈骗的恶意现象不在正常原因之内,这个应另当别论.也是公权利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事情.同时,也需要交易各方善于依法应对并妥善解决网上交易各类具体问题或纠纷。只有客观全面并辨证地分析对待各种具体现象,才会真正解决问题,


  《网商诚信自律公约》将针对网上交易诚信及失信的突出现象或恶意欺诈行为,发挥网商诚信自律的积极性来参与互动规范,以共同维护诚信和谐的网上交易秩序,并推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公约倡导诚信自律, 不做信誉和具体交易的担保, 但积极为公约成员提供诚信安全交易的相关服务。并与广大网商一起营造诚信的交易氛围. 公约也是网商间的一个诚信自律多边协议,一旦确认加入该公约,其成员应严格遵守公约条款,违者将在公约框架内予以披露惩戒.并定期公布, 同时将纳入公约成员的诚信档案并作为信用评价的参考数据.


  网上交易平台的所有者性质只是电子商务企业,不是执法机关或公权利职能部门. 网商过高期望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实质性解决交易中的所有争端或挽回受骗损失也是不现实的.网上中间交易平台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不宜过多介入交易主体之间的争端, 但可在合理合法的交易规则和服务条款框架内平等保护各方的正当利益.对于欺诈或诈骗突出现象应积极协助执法机关去打击并可争取与公安等相关执法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反馈和协作打击网络诈骗的系列措施,同时,应努力完善平台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营造网商们可以乐不思蜀的一个交易平台,真正做到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没有不敢做的正当生意.


  网商互助在线调解委员会奉行客观中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是由网上交易平台有关法律、经济、技术等非平台所有者的各界人士构建的一个第三方调解机构,将大力倡导和弘杨诚信自律的民族传统,努力与广大网商共同维护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


  网上交易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严格自律、遵守网上交易的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a>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公约条款不仅仅是形式上的遵守,更是行为上的自律规范与实体相关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对网商间的诚信自律公约及时跟进支持,并努力完善系统的配套功能服务,同时积极组织实施并大力宣传推广,加之公约的逐步完善而使之更加适用可行,将更加有利于完善和维护网上交易的诚信和谐秩序。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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