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aauat 发表于 2009-5-11 12:04:33

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影响及对策

  论文提要: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诉讼费a>用的交纳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该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a>用的负担与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a>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a>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a>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司法体制和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涉诉群众的经济负担,规范诉讼费a>用的交纳和管理,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a>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一办法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除减少法院经费收入,影响法院正常运转外,还会对案件的处理、贯彻司法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创建和谐社会a>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对诉讼费a>用大幅度降低后对法院工作所带来的影响作全面的分析,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共7917字。


  一、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已于4月1日起施行。相比旧办法,新办法有六大变化。


  (一)收费主体不再是法院


  新方法的实施对法院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将以前的“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改为“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这一改变意味着,法院不是收费单位,因此不再是收费的主体。


  过去诉讼费a>用由法院收取,存在着以收抵支、以收定支的现象,难以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今后,收费主体由法院改为国家,当事人交纳的费用通过银行直接纳入国库和预算管理,法院仅负责按收费标准进行计算、通知当事人交纳和根据案件审理判令当事人负担的费用金额。


  (二)六个方面降低诉讼费a>


  新收费标准在六大方面降低了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a>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不另行收费的起点从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上诉,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弹性收费全部取消


  新办法取消了法院认为“应当收的”、“可以收的”等没有量化标准的收费,过去“其他诉讼费a>”、“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也都取消了。


  同时,执行案件也是先执行后收费。这可避免申请人交了钱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而且按实际执行回来的费用收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四)明确细化免减缓情形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a>用,这给无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新办法将诉讼费a>“免、减、缓”的情形给予了细化明确。其中,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a>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a>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法院应准予缓交诉讼费a>用。


  (五)法院收入支出不挂钩


  新办法规定,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都由当事人直接找拍卖部门、鉴定部门,法院不再代收代付。


  以后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法院的收入与支出挂钩,实施中不得超标准、超原则、超范围收取诉讼费a>。还将对下岗职工、农民工、“五保户”、残疾人等群体给予救助,视情况给予减、免、缓的政策执行。


  (六)百姓打官司成本低了


  民间财产纠纷和小额经济纠纷的收费比例由原来的4%降到了2.5%,但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却略有提高,由原来的0.5%提高到0.7%。由此可见,老百姓打财产官司便宜了,企业打此类官司则贵了。


  二、新《办法》实施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案件数量剧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诉讼费a>用交纳标准降低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小,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一些本可以不起诉或从经济角度不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诉讼费a>用降低和不预交申请费,这类案件纷纷起诉到法院,案件大幅度上升。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仅民商案件就收案357件,与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243件相比,案件增加114件,增幅达46.9%。而法院审理民商案件的法官仅有九人,除去休息日,每名法官每一天半就要办理一件案件,可见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由于财产案件上诉,接不服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该可以预见上诉案件也会增多。由此可见,一方面人民群众将更多地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剧增,从而导致法官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加大,另一方面法院经费的大幅减少将导致干警的收入待遇降低或停滞不前,引起法院人才a>的流失。届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局面必将严重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影响法官学习知识,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诉讼费a>收入减少,导致办案经费严重不足


  法院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就是诉讼费a>收入。诉讼费a>用交纳标准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不预收当事人执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会导致法院诉讼费a>收入的绝对大幅下降。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商案件收案357件,收取案件受理费95676元,如按旧标准应收取179571元,下降了近50%,同时过低的诉讼费a>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也将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劳动争议a>案件每件收费10元),使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陷入工作无法运转的状况。根据前二年办公经费的支出情况,计算出办理一件案件所需车辆的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交通方面的费用为190元;案件审判、档案的制作、质量的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为215元;在不计算干警工资和法院购置车辆、计算机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每件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为407元。实行新《办法》后,按4至6月实际的运行情况,在扣除省法院统筹的8%和退回当事人的诉讼费a>后, 每件案件能用于法院办案开支的费用仅为307元。由于法院的经费都是财政部门年初根据单位人数和上年度的开支情况进行统一预算和拨付,不会考虑法院案件数的具体情况。所以在办公经费不能得到财政全额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越少,法院经费越能得到保障,受理案件越多,法院经费缺口越大的局面。在法院的经费保障对诉讼费a>用有很大的依赖性的情况下,一旦财政不能足额保障法院各项经费,必然会出现人民法院工作难以正常运行的情况,司法能力必将大大削弱,人民法院保障和推进和谐社会a>建设的职能作用将难以发挥。




  (三)恶意诉讼增加,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诉讼门槛降低,诉讼风险减小,会让一些明知其胜诉把握不大的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图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案件由于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明显,难以做调解说服工作,尤其是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由于驳回起诉结案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而这类案件一般都无法调解,给审判人员增加工作上的难度。同时,当事人恶意诉讼也给少数律师a>或法律工作者挑起事端提供了一个机会,给法院办案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在诉讼中,当事人依法承担诉讼费a>用具有补足审判成本、遏制诉权滥用、倡导诚实信用的功能。诉讼费a>用大幅下调后,由于部分当事人理性、慎重对待诉讼行为的意识不强,诉讼极有可能被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这将使一些本可以用非诉讼的方式就可以解决的纠纷进入诉讼,当事人滥诉现象可能增多,而且,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会给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更多的空间。对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a>,将会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不但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定分止争效能的发挥。


  (四)削弱诉讼费a>对违法或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戒功能①


  我国实行诉讼费a>“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相关诉讼费a>调减后,对败诉当事人的违法或不诚信的行为,在费用承担上难以体现应有的惩戒,客观上反而会滋长当事人的违法或诚信行为。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劳动争议a>案件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诉到法院的,只需交纳诉讼费a>10元,经法院简易程序审理的,只需交纳5元,再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只需交纳2.5元,新办法难以体现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的行为产生应有的警示作用。


  (五)调撤率下降,致办案社会效果受到影响


  为构建和谐社会a>,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本是法院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沉重的办案压力一是使法官难以对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难以对案件多做调解说服工作,办案质量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调解撤诉率会明显下降;二是《办法》规定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诉讼费a>减半交纳,使得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法院(因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法院主要依靠诉讼费a>收入维持正常的运行),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怜的诉讼费a>收入,就可能对能够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如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走过场或虽系调解结案但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准予当事人申请撤诉等,甚至有的法院会因此不要求调解,以避免退费。这不仅会导致调撤率的大幅度下降,影响质量效率指标的考核,更为主要的是,将大大削弱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a>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案减少,影响法院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的宗旨,“公正与效率”是法院的工作主题,为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法院一直提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目前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60%以上,但《办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费a>减半交纳,这一规定使法院的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受到影响。为多收取诉讼费a>,可能会出现人为转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法院调解对接制度的推动力将会削弱,判决数量增加,二审上诉急剧增多。对合并审理、反诉的案件影响巨大,该合并的不合并,可以反诉的不告知当事人反诉,人为肢解案件的情况可能蔓延。


  (七)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法院队伍的稳定


  由于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导致法院队伍的不稳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我院编制66人。据统计:1996年至2006年10年中,除正常退休外,共计21人离开了法院审判工作岗位,占法院总人数的32%。可以预见随着诉讼费a>收入的减少,对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不能保障法院供给的法院来说,将会使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更加得不到落实,该享受的无法享受,应有的激励机制没有,将会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更大冲击和影响,不可排除有的法官甚至经不起严竣考验,置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于不顾,某些违法乱纪现象将会有所抬头,同时也会使法院的人才a>保障工作更加困难。


  (八)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影响


  随着诉讼费a>用收费标准的降低,同时由于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性、强制力、执行力等特点,一些原本可以通过仲裁、人民调解等解决的矛盾涌入法院,争议解决替代机制将被削弱,法院无经费支持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执行难更加突出,诉讼费a>惩罚不诚信的功能减弱,对民事违法行为制裁不力,诉讼程序拖延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况增多,法院的职能会受到削弱。


  (九)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由于诉讼费a>的下降,当事人更多地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旦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必然会增加相应的律师a>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从而进一步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负担。


  三、法院针对《诉讼费a>交纳办法》的应对措施


  (一)对法院、法官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时代意义及重要性、必要性


  《办法》施行,将对我国的经济及社会改革、转型具有积极的互助、促进作用,并将加**院对社会矛盾、纠纷参与调整解决的广度与深度。同时,低负担、零负担诉讼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潮流。《办法》的制定施行充分理性地突出了法律的自由、正义、秩序价值,是司法的理性选择。法院、法官应从构建和谐社会a>的政治高度,理性地认识、对待国家利益与狭隘的集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等矛盾问题,增强对《办法》贯彻落实、适用的主动性、正确性。


  (二)进一步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质及司法能力与水平,同时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以更高的效率应对法院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审判形势


  受案数的大幅度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只有靠加强广**官业务理论培训,提高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与水平,提升法官的纠纷解决能力。同时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平衡各业务庭的工作量,增加审判力量,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各地应视案件数量的增加,适当为法院增编,补充审判力量


  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除提高法院素质及司法能力与水平,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外,还应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充分法院工作人员,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以促进司法和谐。


  (四)认真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促进司法和谐


  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后的一定时期内,针对当事人就审判程序、裁判结果以及裁判文书载明的其他内容提出的疑问,应进行深入的阐明和解释,以促进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裁判,增强裁判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成本支出,以促进司法和谐。


  (五)加强宣传,倡导理性诉讼


  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法院应加强宣传,让当事人树立起理性的诉讼意识,了解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渠道、权利救济途径的优势和局限性,了解基本的诉讼规则,对诉讼有一定的预见性,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事诉权,理性面对诉讼和诉讼结果。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倡导理性诉讼避免情绪诉讼、盲目诉讼、恶意诉讼,防止和避免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六)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法院应建立诉讼收费月报制度和开展办案成本的测算工作,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及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调整地方核定法院经费补给的标准和依据,确保法院正常办公、办案经费到位。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缓解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困难②,建立起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体,地方财政资金为配套的新型经费保障举措是破解法院诉讼费a>下降的主要途径,对部份法院因诉讼费a>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其次,将法院因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而造成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范畴之内,地方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本级法院“两庭”建设的外欠债务,确保法院在诉讼费a>收入锐减的前提下,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法院应加大自身改革,创建节约型法院


  面对案件数量的增多,诉讼费a>用的下降,法院应加大自身改革,创建“节约型”法院。其改革措施包括:一是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支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在全法院系统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把创建节约型法院活动纳入各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把提倡节约由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四是加强车辆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用车实行申请制,同时严控接待标准,杜绝铺张浪费。完善财务管理,严把收支关口。五是在经费支出方面,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堵塞漏洞,要求各部门树立成本意识和节约意识,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少花钱办好事。


  (八)努力加大调撤力度来化解纠纷


  立案庭依然积极探索和实践立案调解,审判庭积极适用简易程序,一如既往地鼓励调解结案,倡导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基层法院案件的增加,上诉案件会明显增长。为防止或减缓这一情况的出现,应进一步加强调解撤诉工作,通过调撤工作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以减少上诉。上溯下降,发改、申诉、执行、信访、投诉等各类案件才能随之下降。因此加强调解力度是减少新诉讼费a>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冲击的十分重要的工作举措。基层法院要增加调解力量,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贯彻全程调解的思想,不放过每一个调解机会,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减少上诉二审的机率,降低发回重审、改判、申诉、执行、信访、投诉案件。做到案件到法院,调解工作贯穿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达到当事人和法院双赢的社会效果。同时法院应研究、出台案件调解、撤诉奖励机制,对调解、撤诉结案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以增强法院、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并调动其积极性。


  (九)加强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戒


  目前老百姓慎重对待诉讼行为的意识还不强,同时诉讼费a>门槛设置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事人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增多。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应由承办法官对其加强思想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胜诉方在诉讼中支出的相关费用,以对其进行警示③。同时,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和恶意诉讼的民事制裁措施,以避免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


  (十)是寻求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应对《办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官司热”


  法院应强化职能延伸,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加群众法律知识素养,提升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能力。我在平时工作中,法院一方面要积极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和指导力度,着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同时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将大量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调解组织,以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降低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一)是由立案庭法官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告知当事人谨慎行使诉讼权利,合理选择诉讼标的额度


  法院在立案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立案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予立案,尽量避免当事人滥诉的情况出现。


  ①李卫平、季一秀著《浅析〈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实施的影响和对策》,选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②邹中华著《对实行〈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后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思考》,选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③李卫平、季一秀著《浅析〈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实施的影响和对策》,选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杨志农著《彭州法院分析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面临的困境和对策》http://www.pzfy.org/Article/gzdt/qkfy/200706/1209.htmlA>彭州市人民法院网,于2006年6月17日访问。
  2、陆刚、符东杰著《〈新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及对策分析》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5194A>,中外民商网,于2006年7月2日访问。
  3、李卫民邹中华著《以实行〈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后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思考》,《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4、李卫民等著《浅析〈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影响及对策》,《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5、张士勇著:《诉讼费a>用下调——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4645A>,载天涯法律网,于2007年6月15日访问。
  6、谭礼宪著:《〈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施行后的思考及对策》, 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4738A>,载天涯法律网,于2007年6月20日访问。
  7、丁雷著《〈人民法院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7804A>,北**律信息网,于2006年5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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