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移动国贸营业厅的怪事:合同不给消费者留存
昨天笔者到处于江苏盐城市区迎宾路西侧的盐城移动建军中路国贸营业厅,购买充300元话费可以优惠采购的手机一部。在向柜台交付300元钱时,柜台强求本人签订了一份仅经营方可以留存,消费者不得索取的服务合同一份,内含消费者必须开通“注册无线音乐俱乐部高级会员”的条款,工作人员说5元/月,消费者如不需要仅能在下月申请取消,但在该手机营销方案的采购阶段,无权提出取消的要求。笔者在该白底的格式合同中,竟然发现有盐城移动“不承担售后服务”条款,感到万分惊诧;这就难怪国贸店在格式条款中向消费者提出合同仅一式一份由经营方保存,毕竟自知见不得阳光。随后笔者被引到另一柜台交预充300元后的手机优惠价,柜台出具了一张标题为“移动电话售后服务凭证”(红色),上面仿发票格式填制了“名称”“单价”“金额”等项目,右侧“备注”栏内第1款就赫然标注着“售后概不退货”。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A>》第三条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盐城移动作为经营方,将三包责任推向厂方,还强奸人意地与客户约定不承担“售后服务”,也算得是聪明一时。盐城移动应当依据《责任规定》承担特定情形下向消费者“包退”售出品的义务,而不是不问情形“概不退货”。
随后,笔者到手机柜台提货时,询问购机合同何在?营业员才找出一张《移动电话服务须知》填好后让我签字,我签好后说“这只是售后三包服务须知”,而不是售时的购机合同。经销的女营业员张某说这就是购机合同,并在《服务须知》上签注确认。
根据该《须知》第4条规定,消费者若想退货,必须凭厂方的检测报告,直接以质量问题要求经销方退货,盐城移动可以没有厂方的质量检测报告“有权”拒绝退货。即消费者没有权利直接找销售方盐城移动退货,而是仅能凭厂方指定的检测点以质量报告的方式,向销售方传达厂方同意退货的信息后,经销方盐城移动国贸店才会向消费者承担“退货”义务。该条款暗示消费者可以退货的同时,又在同期其他文件中明示“概不退货”,其实并非矛盾之述,理顺两者的逻辑关系就是:盐城移动旗下的国贸店在手机产品售出后,不存在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的责任;确因质量问题由盐城移动国贸店经手给予“退货”的,实际是厂方以质量检测报告的形式通知(或“许可”)盐城移动“退货”。
盐城移动的真实目的就是,将退货责任推向厂方,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奔波或维权的难度,这样就可以尽量多地节约售后服务成本,以期获得更可观的暴利。
为了防止消费者中有穷追猛打者,盐城移动真是煞费苦心。为防万一承担“包退”义务,他们精心设置了既不可思议又让人哭笑不得的障碍:“如有附礼品的,请将礼品退回。”该前置条件同样适用于修理。这暗示了盐城移动对于消费者购买它的手机产品赠送的礼品,消费者并不享有赠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只是转移占有。比如我此次采购手机时获得了一块香皂,如果我在三包期内消费了这块香皂,那么,我就不能归还这块香皂,或者不能买到同品牌的香皂替代,则依据被盐城移动国贸店视为合同的“三包须知”,我将不能享受手机产品的“三包”服务。在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盐城移动若变通要求我按它提出的香皂报价缴付金钱,以替代“不能将(所有权属于盐城移动的)礼品退回”给移动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毫无疑问:盐城移动国贸店要么明赠暗销,既诱导消费者“低价”采购了手机,又让消费者以为一分不付地取得了实际需在“提出包修包换包退时”付款或结账的礼品;要么,以格式条款告知“享受了赠品就不能享受三包,选择享受三包就不能占用并使用赠品”,即:以无偿赠送礼品的手段规避或变相剥夺消费者依法可以主张的“三包”权利。
盐城移动对售出手机向社会声明“售后概不退货”,也实在佩服其勇气,所谓“斗天斗地,其乐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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