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汽车租赁成陷阱
3月16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汽车租赁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缪克君于2006年10月,将租赁陈某的一辆中华牌轿车质押给刘某,骗得刘某6万元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如皋法院依法判处缪克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汽车租赁合同的刑事案件之一。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业的迅猛发展,一些人打起了汽车租赁合同的主意,人民法院受理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和涉及汽车租赁的合同诈骗骤然上升。2006年如皋法院受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13件,比2005年上升18.18%,是2004年的3.25倍;受理的涉及汽车租赁的合同诈骗案,从2005年的一起猛增到6起,涉案车辆也从1辆陡增至15辆。仔细分析案情,发现这些案件的发生均与汽车租赁合同的审查、管理有关。
一是当事人保险意识淡薄。一些人不能正确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将居民身份证a>或机动车驾驶证随意出借;在接受汽车抵押或购买二手车时,不问汽车来源,更不办理抵押登记或过户手续,以为只要拿到汽车就受法律保护;有的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仍然火中取栗,在接受汽车抵押、质押后借出款项。
二是假证件泛滥和旧机动车交易、典当行业秩序混乱。目前假证件呈失控状态,花一、二百元钱就可以从不法分子手中买到假身份证、驾驶证。这些证件不仅非常逼真,肉眼无法识别,而且系列化,其中一宗案件中罪犯伪造了包括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凭证、养路费单据等所有过户材料。旧机动车交易、典当行业经营者一般不查证汽车来源和交易者身份,一手交钱,一手拿车,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销赃、变现提供了便利,有的甚至明知汽车来源不明而趁机压价牟取暴利。
三是汽车租赁经营者风险防范不力。经营者一般不对承租人进行信用审查,凭感觉和经验交易,比如朋友介绍的客户都不拒绝或根据承租人的衣着打扮判别是否保险;虽然要求提供担保,但是要么保证金过低,10余万元汽车仅交付3000元保证金就可以开走;要么对保证人审查流于形式,很多案件的保证人就是骗租者同伙;对出租后的汽车缺乏动态的跟踪管理,尤其是发现逾期不还等保险缺失行为时,心存侥幸,反应迟钝,采取措施不积极、不及时。
四是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掌握过严。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报案,公安机关一般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便插手,尤其是犯罪分子使用真实身份证骗租汽车时,没有及时立案或者立案时要求提供过多的证据材料,结果丧失抓人扣车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扩大。有些骗租者深谙此道,有恃无恐地实施连环骗租,拆东墙补西墙,在某宗案件中犯罪分子连环骗租汽车达6辆。
五是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缺失。汽车是移保险,跟踪管理非常困难,然而当前社会体系不健全,身份信息、机动车权属信息等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既没有联网,也没有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因此汽车租赁经营者对骗租者既很难事先防范风险,也很难事后追究责任。
为防范汽车租赁风险,法官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针对汽车租赁案件高发态势,法院可以选择若干典型案例,邀请汽车租赁经营者、二手车交易户、典当业者旁听庭审,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经营者切身感受到,只有合法经营才受法律保护,违法经营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二是整治旧车交易、典当业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证件行为。旧机动车交易、典当行业对每辆汽车要查验所有权证明,对每名交易者要查明身份,对每笔交易要登记在案,建立一套完整的交易溯源体系,既可以威慑潜在的销赃、变现者,也可以对骗租者有案可稽。公安部门可以通过不定期抽查交易台账的形式加强对业主的监督,发现涉嫌诈骗线索及时进行处置。同时,顺藤摸瓜,加大对制售假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购买、使用假证者课以重罚,使假证没有藏身之地。
三是整合汽车租赁行业,提升风险防范水平。目前汽车租赁公司大多规模小、管理乱、硬件措施不配套,尤其是很多私家车挂靠于租赁公司,使一些租赁公司沦为只收管理费而无力承担风险的中介机构。要通过提高行业门槛来整合企业,提升防范水平:购买先进的证件鉴别仪器,识别承租人证件真伪;对承租人进行基本信用调查,不盲目相信;为高档车配备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以便及时找到汽车,减少损失;实行客户租赁汽车信息联网,建立客户失信黑名单,让汽车租赁经营者成为千里眼、顺风耳。
四是公安机关要对骗租车辆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被骗车辆价值大,转移快,一旦不及时立案,将给经营者造成很大损失,租赁汽车者即使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件,也有可能涉嫌诈骗,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灵活适用立案标准,一旦发现线索,迅速出击。可以利用公安接处警信息系统,及时分析研究案件线索,比如频繁被投诉者就有很大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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