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ken 发表于 2009-5-2 00:36:54

五五开局年 大事知多少

  365张日历累积在一起时,是一沓很厚的纸,但若按生命的天数来算时,却很短。在不经意之间,2006年的365天又将像风像水一样地从我们身边一晃而过。一年365天,法治的进步就在点滴间。陈良宇被立案查处、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国务院查处“齐二药”事件、富士康案索赔“从天落地”……法治热点,在2006年被人们更多地关注。

  史无前例的决定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原有的利益格局重新洗牌,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变得复杂多样。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其特殊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6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在我党85年的历史中,第一次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的专门决定。

  《决定》提出,要解决司法工作中队伍建设问题、保障机制问题,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两院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特别注重队伍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强调党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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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a>草案审议

  继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等777名人士在十余天前联名上书,指已经过六次审议的物权法a>草案仍然违宪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再次修订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常委会审议草案后“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意味着这部引起重重争议、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单部法律,仍然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在12月26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已经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a>草案,把草案六次审议稿中的规定条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的“行政法规”删除。

  这相信是对巩献田公开信提出的异议的正面回应。

  此外,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a>草案还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增加规定,集体、国家、私人所有的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死刑复核权回收

  本年度的司法领域,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在维护法制统一和程序正义的同时,直接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2006年,我国的死刑政策调整一方面体现在观念上。“杀人偿命”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死刑。对于死刑的存废之争一直未有定论,世界各国做法不一。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基于死刑的不可挽回性,对于判处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佘祥林a>等案件发生后,死刑应当慎重的观念深入人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提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

  死刑政策调整另一方面体现在程序上。一是改革庭审方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过去死刑二审案件许多是书面审理,而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一律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就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死刑和保障人权,“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修改法院组织法,死刑核准权下放23年后被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一批贪官落马

  2006年,一大批贪官落马,彰显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深得民众好评。

  社保基金本来是老百姓的活命钱,但一些人偏偏动起了歪脑筋。兰州、北京、成都、娄底等地相继发生公积金管理案件,而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查处更让人触目惊心。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就因此被立案,成为涉案级别最高的官员,连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也被牵扯进来。

  除陈良宇外,落马官员中既有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山东省原省委副书记杜世成、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徐国健等党政官员,也有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雍战胜、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等政法系统官员。一些官员不仅在经济上腐败,而且生活上堕落,如李宝金、刘志华。一些官员进了监狱以后还继续腐败,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进监后竟然可以出入宾馆酒楼、回家过夜。

  经济领域的腐败同样不可忽视,房地产价格上涨、百姓就医贵、就医难等等,其中都包含着“腐败成本”。商业贿赂甚至在某些领域成为一种“潜规则”,在此情况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等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也就不足为奇了。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重拳整治商业贿赂,取得显著成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都将受刑法处罚,使反商业贿赂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惩治腐败,就是要让贪官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行贿黑名单开始全国联网查询,应当说是一个重要的举措。除了加大惩治力度,更重要的是严密法网,破除贪官的侥幸心理。

  “五五”普法开启

  今年12月4日是“五五”普法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是在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新的历史条件下展开的。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4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的重要论断,并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方针、原则和重大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此次普法活动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鉴于我国630多万公务员队伍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亟待加强的现状,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首先锁定“公务人员”。二是在“五五”普法规划中,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民政等部门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积极推进法律“进村入户”。

  区域性立法协作启动

  区域性立法协作是2006年中国立法景观中的一大亮点。东北三省不但要在方言上坚持“东北话”,还要在立法语言上进一步推广“东北话”,加强区域性立法协作。2006年7月,我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开创了全国省际间立法合作先河。三省的立法协作是以立法项目为载体的,只是一种工作上的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问题,不会影响国家立法体制的统一。



  在区域性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立法合作势在必行。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的建立,其最突出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区域性立法资源的共享,实现立法上的优势互补,进而达到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区域性立法协作有利于地方立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可以有效消除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抵触或冲突的现象,维护地方立法体系的和谐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打击商业贿赂

  在中国建设银行前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中,人们在惊叹其腐化的事实之余,对于在该案中出现的“IBM”字样,其感受程度恐怕不是用一个“惊叹”可以概括。

  据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IBM曾向一位协助行贿张恩照的销售代理支付了22.5万美元。“IBM涉嫌行贿”的曝光让我们对当下的商业环境产生了沉重的思考: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几时罢休?

  值得欣慰的是,警惕和反应首先在决策层产生:今年春节刚过,中央政府发出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最强音,将治理商业贿赂摆到今年反腐工作特别突出的位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此作出两次部署,决定将今年反腐的重点锁定治理商业贿赂,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此后,中纪委发出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治理方案。

  此次打击商业贿赂,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6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9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

  据悉,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总金额8.8亿余元,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另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30件重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目前已有27件侦查终结,其中5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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