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理性地对待“杀人狂魔”
摘要:让一些人想不到的是,居然会有那么多的有识之士为一个山沟沟里的农民——一个“杀人狂魔”请命。应该说这是时代的进步,国人法制观念的提升使然,也是我们国家民主进步的标志。实质上,我们理性地对待邱兴华,也正是为了理性地对待我们自己。关键词:司法鉴定a>? 理性执法
笔者曾经会见过一个因涉嫌受贿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公安局长,他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求你会见已经一个多星期了,你怎么现在才来?”我抱歉地对他说:“律师a>会见难你是知道的,为了来会见你,这个星期我去了四次检察院。”那位曾经的公安局长叹了一口气,说:“我知道了,以前对你们律师a>会见,我也有过不理解的地方,只是没想到这种错误的后果我自己也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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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我从北京站去西客站乘出租车的时候,驾驶员指着前面一个随地吐痰的人说:“你看,他只知道自己随地吐痰,他就不知道他在害别人的同时,也会害他自己,那痰风干以后,被风吹起,细菌被别人吸进去,别人再吐痰,风干后又被风吹起,细菌也可能就被他自己吸了回去。随地吐痰,害人如害已呀!”
一个叫邱兴华的人,一夜之间连杀10人,先是每人头部各砍数刀,又用斧头砸向每人头部,而这10个无辜之人当中尚有一名儿童。随后,邱兴华还将一个死者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逃亡中,他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这是一个典型的杀人狂魔。然而,最近竟有一批精神病专家、律师a>和法学权威人士紧急呼吁,要为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a>。
这事儿若是放在十年前,邱兴华被判死刑杀了也就杀了,恐怕不会有人出来说话的,让一些人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居然会有那么多的有识之士为一个山沟沟里的农民,一个“杀人狂魔”请命,应该说这是时代的进步,国人法制观念的提升使然,也是我们国家民主进步的标志。
当然,如果我们真的鉴定出邱兴华有精神病,他就有可能会被判无罪,那么11个惨死者的家属会不会答应?被血腥激起的“民愤”能不能平息?承办邱兴华案件的公、检、法,甚至一审辩护律师a>也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著名的精神病专家刘锡伟在打电话问邱兴华一审辩护律师a>为什么不给邱兴华申请精神病鉴定时,这位律师a>说:“我不敢冒天下之大韪……”。连法律赋予有辩护天职的律师a>都不敢冒此之“大不韪”,谁还敢冒?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要用血来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我国自古以来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它象一座坚固的磐石,压制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步,而今天,在这座磐石下面,终于有一株叫做“现代法制”的“笋尖儿”,顽强地破土而出。
刘锡伟,一个与邱兴华“八杆子打不着”的人,居然为之四处奔波。他“找到中央电视台一个法制栏目,排了两个小时的队递上材料后,对方答应上报”,“他还给陕西省有关领导发了一个500字的电报,为了这封电报,他跑了四个邮局——大多邮局已经淘汰了这种“古老”的通讯手段,他正是要用特别的方式引起对方注意”。
在说到精神病司法鉴定a>的内幕时,刘锡伟坦言:一位精神病专家在给一个嫌犯做鉴定时,因为做成了精神病,法院竟然不给报销来回路费。后来有的专家就总结出一套经验:“如果是有权力和有名气、有地位的人,如果真是精神病的话,做成精神病鉴定也无妨。如果是农民和其他翻不了大浪的普通人就鉴定不是精神病,杀了也就杀了”。在这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几乎成了一句空话。而刘锡伟现在却勇敢地打破了这个“潜规则”,撕开了精神病司法鉴定a>的面纱。正如他在给陕西省有关领导的电报中写的那样:“请不要把我视作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因为我恰恰是爱护你们,并且为了你们下属的政治前途负责的,因为司法精神鉴定介入得越晚,错案的级别就可能越高,涉及的人员就可能越多。当然,如果想一错到底,不作鉴定,或许没有人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终究要为其埋单”。
1843年,苏格兰人麦克·纳顿受臆想的支配,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但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舆论一片哗然。案件审理中,律师a>提出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性质和后果,陪审团最终被说服,法庭判麦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
1981年3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前往位于华盛顿西北区的希尔顿饭店出席一个会议并发表演讲之后,混在记者中的年青刺客约翰·欣克利突然从雨衣中掏出左轮手枪,瞄准总统连开六枪。然而欣克利最后被司法鉴定a>证明是个精神病人,法院判决无罪。
2006年12月10日,何兵等5名法学专家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对于邱兴华,我们还不知道能否对其进行司法鉴定a>,更不知道对他的鉴定会不会受到司法精神病鉴定“潜规则”的影响,更难想象一旦对邱兴华做出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之后,我们的司法机关如何去面对那11名死者的家属和社会上狂风暴雨般的“民愤”。好在邱兴华本人不同意接受任何精神病鉴定,他的理由很简单:“万一被鉴定有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别人会说这是疯子写的书,没啥看头”。看到这些,笔者不知道还有谁会坚持说没有对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必要?
事实上,我们现在能不能理性地对持邱兴华,已经不是邱兴华个人的事了,而是我们的社会能不能理性地执法问题,法律既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应该让当事人享受一下这种权利,也好让他“死个明白”。如果我们仅仅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或“无法面对11名死者家属”,而剥夺邱兴华的这个权利,对于邱兴华也许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他的精神状态已到连他自己都不愿意鉴定的地步,而正像笔者在前面提到了那位公安局的叹息和那位出租车驾驶员的感慨一样,受害的可能正是我们自己。
参考文献:
1、《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载2006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
2、《邱兴华案牵动我国司法鉴定a>制度》,载2006年12月15日《新京报》。
3、《精神病人刺杀里根事件》载2006年12月4日《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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