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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财务16经济法作业01: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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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161王宇 发表于 2017-4-9 14: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一个我自己的例子吧,作为新世纪的小青年,网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而我本身愿意网购,但是也发生了很多被侵权的事件,有的时候已经交款了可发货一拖再拖,重要的是到货了以后质量很不好,而且已经过了退货的日期,还有的就是明显的质量不好可客服服务态度很不好,我认为这都是我作为一个消费者被侵权的事件。7 ?0 |' l. {# l8 @; Q; q
     而我对比查阅了很多资料,以下为总结:
1 X: O' @  m& O9 z. w2 S2 Z1: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明确规则,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力,上述条款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不过大家可以放心哦,四季尾货的产品如果遇到质量问题都是包退换的哦!是不会出现此类问题的呢,遇到质量不行的及时联系客服,客服会帮你处理哦!
- f9 [. ^) s- x8 C" Y2:消费者下单采购产品,并已付出货款,商家却称未对消费者订单进行承认,合同没有树立,消费者无权请求发货。遇到这种状况,法院要依据个案概况归纳断定。比方,消费者在下单时,商家供给的选项里对产品的类型、色彩、巨细、数量、功能等细节均有明确规则。在这种状况下,消费者下单请求和付出货款的行动经过体系承认有用,则合同树立,卖家需实行供给产品责任。+ Y/ Y" t) F5 ~
3:网购中,商家是不是存在虚伪宣扬,总的判别准则是,若商家成心奉告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真实状况,诱使买方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能够认定为诈骗行动。若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效劳有诈骗行动的,则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货退款和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采购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效劳的费用的3倍;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 h' E8 J' g# P6 X5 f*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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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21:25
财务161郝佳妮 发表于 2017-4-9 14: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初,我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我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我餐具费12元。我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我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I1 F( ]! i1 r! H4 k7 M& O
分析: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N) O  r4 V5 v3 S: ?% b5 w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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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2008年初?9年前,你多大?+8  发表于 2017-7-9 21:26
财务161苗宇 发表于 2017-4-9 14: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一个案例:日前,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被店主以无质量问题被拒。
- l, `' A' r+ c* `3 |- ~0 M$ n          就在前几天的清明小假期,我们一家也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我和父母准备去姥姥家探亲,在去之前在网上给姥姥买了几盒保健品,可没成想,同去探亲的大姨一家也买了好几盒相同的保健品,这么多保健品不知道要吃到什么时候,而且价格昂贵,吃不完很可惜,所以我们想到了网上退货,可却遭到了店主的拒绝,店主在网上是这样对我们说的:“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 g: S* O4 `0 l; i       根据以往的知识,我认为该店主侵犯了我们的后悔权。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3 t$ m0 `; e3 N: Z# |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又称为“七日后悔权”。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0 A! b0 a: f0 l$ i# K+ P          因此我觉得店主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新《消法》规定的内容,我们是有权利在七天之内退换之前在网上购买的保健品的。由于该店主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予以退换,侵犯了我们的“后悔权”,我们有正当理由去维护我们的权益。
" u, q' O% p+ }         我想与我们一家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大多数人选择“吃一堑长一智”,不去予以追究,但是我们应该勇敢地维护自身权益,用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6 B$ @; O; M/ [# P& r0 L9 [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 `; [& A6 ]3 d6 a# h0 _2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 Q* k8 M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E  ^3 Z9 P$ ?: s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 A6 j+ R0 s+ q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I& l% Q  t2 C3 _! ?
5.向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H+ u, ?  t7 T- e) j
    通过这一事件,我明白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同时在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h1 H5 l/ Z  d& R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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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后悔权?  发表于 2017-7-9 21:27
财务16-1张崯玮 发表于 2017-4-9 22: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近几日,我在淘宝的一家服装店中购买了一双促销鞋,经过几天的等待,终于在快递点将它带回了寝室。可在打开包装后,扑面而来的是一股刺鼻的塑胶味,并且两只鞋都是右脚的,仔细一看在鞋帮内部还有磨损和皮革的碎片。而当我给予差评并要求退货时,商家删除了评论并且将商品下架后重新上架。这种无良商家在网上横行无忌,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 M1 m2 m& P$ [  C, R# i 而作为消费者, 我们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维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或销售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或销售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消费者一定要知法懂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 P4 V( L!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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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7-7-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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