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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风风雨雨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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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发表于 2008-2-4 17: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zhangwuchang.blog.sohu.com/73132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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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1 | 新劳动法的困扰
8 `7 J; O. g( E% |5 G' V1 V  张五常) q% M9 H3 E3 o6 g, w3 c

" h; V2 |; v: A: @, N* o三年前贝加写中国前途,不乐观。他的看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有可观之境,很大机会会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三年前我持不同观点,也当然希望他错。然而,在内心深处,我知道贝加有机会对,而当时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了。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国,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国经济制度。在这制度中,地区的县有很大的经济话事权,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激烈,会迫使他们反对中央上头推出的对竞争不利的政策。我担心的是人民币的处理,尤其是汇率那方面,因为货币问题地区政府是没有话事权的。- o% P9 d1 m2 l# j5 M9 g

5 d  v, ]3 `% K. b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洋洋大观,对地区的竞争制度很不利,应该不容易推行。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布内容是几个星期前的事,网上吵得热闹。我本想早作分析,无奈正在写《人民币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脑子集中,分「思」不下也。3 H% _4 F7 C/ g% V9 W4 [" Q7 l4 Y, W

4 ~) d( U) @5 Q3 [: W这几天翻阅有关新劳动法的文件,也读到一些市场的热闹回应,认为问题太复杂,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详尽分析。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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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w' ^* r6 j* Q  L新劳动法因为约束合约选择而引起的热门话题有四方面。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后者吵得最热闹,是法例第十四条。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简化而又不大正确地说,这「无固定期」法例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8 n4 z( \2 v  Q  h9 @% f" a& ^, ~

2 @# D$ B7 N8 u6 S中国之外,我知道终生雇用有两个其它实例。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传统,不解雇成员。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为基本工资低,员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红。这终生雇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么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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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V" j. e5 {$ ~. i9 M! q第二个与第十四条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国的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香港的大学也拜之为师)。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安排,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进。+ }: j& h4 L- O* B: l

+ D* B/ w) X2 U+ d1 T效果怎样呢?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考虑减薪吗?教师工会立刻出现,吵得一团糟。当年我因为拒绝入「会」而弄得不愉快。可能最大的祸害,是有了终生雇用制后,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因为上头「满座」而无职可升。七十年代在美国任教职时,我替那些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爱莫能助。今天,因为上头「满座」,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而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安排是来得普遍了。这是香港人说的散仔打散工。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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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要推出的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之外还有其它数十条,一般是要维护劳工的权益。短期不会有大影响,因为正在盛行的,是员工炒老板,不顾而去另谋高就,老板跪下来也留不住。然而,有朝一日,经济缓慢下来,老板要炒员工,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证明贝加是对的。到那时,北京不容易压制工会的成立与罢工,因为员工可以说是依新劳动法行动。8 Z* A' j  s1 \6 s4 b  D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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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驶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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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F8 l: e+ B, X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相信市场无所不能。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如果劳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约的选择。可惜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国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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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7 B, l( n, m6 F/ W基本的问题,是如果大家对合约与法律的知识足够,合约的自由选择对经济发展是最上算的。北京不应该因为这些知识的不足而以新劳动法左右合约的自由。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北京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合约与法律知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事项市场不容易处理。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不可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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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0 [. K9 J! U, L# M% K) J最近为高斯写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后期中国有通缩,而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急升,这通缩严重。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然而,这时期经济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毫无疑问,这个推翻了佛利民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奇迹,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尤其是劳工合约那方面。如果当时中国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失业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码的了。很不幸,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该文补加一个脚注。九十七岁的高斯不会高兴:他坚持该文要以中国大凯旋的姿态收笔。) y* t8 Y* q3 f, K, T" j1 @" h8 S

7 ]0 K0 c9 _2 z( [( I' x( U[ 本帖最后由 star 于 2008-2-4 17:55 编辑 ]
 楼主| star 发表于 2008-2-4 17: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劳动法的困扰》后续

http://www.zgjrw.com/News/200819/zgjrw/960347274800.html+ q; q5 ^( S! [

3 m2 t. {9 _4 f! k/ |5 l【本文摘要】 任何经济问题我喜欢从不同的角度衡量,然后合并起来看整体。这样处理与课本或大学教的不同,但对理解世事可得心应手。经济问题要这样处理才对。用惯了转换角度,熟能生巧,可以转得快。同学们学经济,从第一天起要学转换角度,习以为常,天资一般的十年后对制度运作的理解有机会登堂入室。不这样,苦学数十年也无济于事。
- J3 f8 y* S  h' R9 ~! _! T  拙作《新劳动法的困扰》发表后,在国内引起大得出乎意料的反响。要求访问的媒体众,都推却了。然而,不少读者与同学要求再作深入一点的解释,我想,身为教授,藉这机会示范一下对经济问题探讨的方法,也是好的。任何经济问题我喜欢从不同的角度衡量,然后合并起来看整体。这样处理与课本或大学教的不同,但对理解世事可得心应手。经济问题要这样处理才对。用惯了转换角度,熟能生巧,可以转得快。同学们学经济,从第一天起要学转换角度,习以为常,天资一般的十年后对制度运作的理解有机会登堂入室。不这样,苦学数十年也无济于事。
: M: b: k4 y# n8 f, r% T) L2 D0 @  这里我从不同的角度再看二○○八年一月一日推出的「新劳动合同法」,假设同学读过上一篇。分点说,每点角度不同,都是前文没有说过的。% U! T. a/ n: H/ O6 @
  (一)这几年国内的贫苦人家的收入上升得快,是好现象。五年前苏浙与广东一带的农工月薪约三百,今天约八百(不是天天有工作的日工今天约六十)。四年前,上海高档次住宅的女佣月薪约八百,今天约一千五百。三年前一个装修技工的日薪约五十,今天约九十。4 ?1 h$ h* k, r
  上了年纪的香港朋友应该记得,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的低下劳力(尤其是女佣)的薪酬上升得非常快,但相比之下,香港昔日低收入的上升速度,只约今天国内的一半。那时的香港是弗里德曼认为难得一见的经济奇迹,却不及今天的中国。这就带来几个问题。从最重要的改善低收入的劳苦大众看,今天的中国破了人类纪录好几条街,为什么北京偏偏要在这个时刻去左右这个发展呢?有谁够胆站起来,说那新劳动法对改进低收入阶层比今天的市场做得更好?市场的自由合约选择既然大显神通,干预不是很蠢吗?该新法无疑是为协助低收入的人而设的,为什么高收入的也一视同仁地处理?4 \; b. ^- Z, A7 P$ F( e, m; b' @
  (二)去问这几年收入上升了一倍的劳苦大众:「生活怎样呀?要政府帮助吗?」他们会回应:「很苦呀!希望北京大人高抬贵手。」他们不是说谎话,而是讯息增加了。是的,只不过六七年前,无数的贫苦人家没有进过需要穿上鞋子的食肆,结交不到几个月入数千的朋友。今天收入上升了一倍,看到了新人新事,增加了知识。当他们见到收入比他们高得多的,不容易解释,于是不平则鸣。他们关注的是收入的差距,可没有想到,从收入百分比的相对升幅上看,贫富的差距正在收窄。他们不甘于耐心等待。不是说只要有耐心就可富裕起来,而是他们今天有机会,可以自己发奋图强打上去。不管这些人的投诉,再几年生活继续好转,他们就不投诉了。这是香港昔日的经验。% O- ?# w# S7 ?! {8 [
  是的,历史重复过无数次。增加了一点知识但还是远为不足的老百姓,往往认为政府的扶贫政策,或今天推出的新劳动法,会对他们的收入有助。可惜历史无情,这类政策的一般效果,是扼杀了贫苦人家自力更生的机会。新劳动法的推出,我可以看到某些人会获得掌声,可以看到某些人会获得甜头,但看不到此法会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百姓。纵横经济研究大半生,这类推断我从来不错。
5 R4 p) z& L4 f4 V, t( v5 U' P- V  (三)也是这六、七年,我屡次提及的协助农民转到工业去的接单厂家,毛利一般从百分之四十左右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后者近于底线,再下降几个百分点就要关门大吉了。那所谓毛利,是要支付厂房、机械、维修、管理、灯油火蜡等成本的。毛利百分之二十五还捱得住,是近于天才了。
7 y9 C: r( ^0 x( e8 I2 e  }3 w7 b8 U  为什么那毛利率这几年急速下降呢?劳力工资上升是个原因;出口以美元结算,而人民币兑美元上升了也是一个原因。为什么这些厂家不提升产品的价格呢?是越南与印度等地,他们的工资比中国低相当多,而今天国内厂家的竞争对手,早就不限于国内的了。北京如果不派人作实地调查,就要相信我:目今的接单工厂,工资出到尽,但聘请不到工人。新劳动法的推出,作几年看,一定会增加这些厂家的成本压力。# B7 w4 d. \- s+ c2 }8 w1 o
  (四)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加起来会鼓励工会的诞生。今天国内比较大的工厂是有工会的,由北京上头监管,不坏。但在西方,那些称得上是「独立」或「民营」的工会很头痛,可以把经济搞垮。这方面读者不妨参考德国二战后的不幸史实,以及当年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与美国的里根总统对工会的手起刀落、强硬处理,斗个你死我活才把经济搞起来。四十年前我求教过戴维德等前辈,他们一致认为足以为祸经济的工会要有政府的间接鼓励或支持。北京推出的新劳动法,对「独立」工会诞生的鼓励是明显的。3 z5 i" Y" F/ L
  独立或民营工会对经济的祸害,主要是租值转移与租值消散。在租值转移那方面,传统的分析是工会把老板或资本家的身家局部转到劳工那边去,削弱了前者力争上游的投资意向。但我认为更头痛的租值转移,是把生产力强的员工的收入中的租值,转到不事振作的员工那边去。当年在美国我拒绝入教师工会,主要就是这点。认为自己的学术贡献了得是人之常情,所以反对工会条例含意着的平均主义。至于这些租值转移必会带来的租值消散,往往庞大,是搞垮经济的重心所在。: H' Q0 Z% m% t2 R
  租值消散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话题,复杂的,篇幅所限,不能在这里解释。关于这话题,今天行内还有不少人认为最重要的两篇文献,是我在一九七○及一九七四发表的。不喜欢读英语的同学,可参阅《经济解释》的卷二与卷三:《供应的行为》与《制度的选择》。1 l/ e5 J; T) _( b0 m
  (五)世界各国的政府机构,一般都有类似「新劳动法」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的终生雇用的合约安排。但政府机构一般不是私营的,既非牟利,也不是做生意或产出可以在市场出售的商品。尽管如此,按章工作的政府公务员也往往因为有铁饭碗的保护而变得工作散漫了。因为有工会的存在,欧洲某些国家的某些私营机构有铁饭碗的合约安排,劣绩明确。我不明白,中国的经改今天有大成,一个主要原因是粉碎了当年「做是三十六,不做也是三十六」的铁饭碗,为什么这次新劳动法的推出,又把铁饭碗搬回来?不一样,但杀伤力类同也。希望北京的朋友知道,中国人多地少,没有资格仿效西方的人少地多的奢侈政策。  }' Q+ t, `& k
  (六)当我翻阅新劳动法例之际,脑子不断地想着雇用员工的老板会怎样应对。会炒人吗?炒哪一种?可以炒后再聘吗?会采用两家或以上的公司把员工调来调去吗?会大幅减薪而转用分红合约吗?也不断地想着面对第十四条的十年关头的员工会怎样应对。已经成家立室,要不要在被炒前抢
; n" X7 O; y* ~, s  是的,新劳动法可以有数之不尽的阐释,不容易肯定,而这样一来,劳动市场的交易费用急升无可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家面对的有两方面的选择。其一是该法写得或管得下无对策,使我想到《地球停顿记》*那套旧科幻电影,经改会停顿下来。其二是政府上头或管或不管,阐释变化多端,那么在交易费用急升下,律师发达可期矣。
 楼主| star 发表于 2008-2-4 17: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驳斥“新劳动合同法将搞垮中国经济”观点

(转自北大信息网)5 [7 S8 F- H: ^' q'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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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驳斥“新劳动合同法将搞垮中国经济”观点 2 A/ ^& [) R! n/ z7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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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以来,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人们习惯称为新劳动法)引发的风波在各地纷纷上演: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员工自愿离职;2007年12月5日,泸州老窖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
& S/ d* i& n0 E6 N6 w8 s* B“个人原因”辞职;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约7亿元资金转投越南,这就意味着将大幅裁员,等等。   l/ P. A1 Q, y/ ^2 C2 l: X: A2 ^

: V0 T! \3 y0 C7 o% i$ U    而日前,由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博客里发表的文章《新劳动法的困扰》又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轩然大波,该文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新劳动法的实施“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 5 K  L( Z! J1 r#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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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外界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铁饭碗’的回归”及张五常关于“新劳动法将搞垮中国经济”的言论,由法制日报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和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等机构联合举办的“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1月27日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专家纷纷认为,上述错误认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违法用工企业的姑息造成的,今后不能再让这种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国家尊严的情况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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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U% z% p( ]  D$ k! Q    新劳动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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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V" M* M( r) b" b& x    外商撤资减产、辞退工人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世诚指出,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有违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对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不大。 5 F5 O7 ?, C9 l& g* ]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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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家企业违反法律不跟劳动者订合同,不给劳动者上保险,当然用工成本会很低,因为社会保险费占了劳动者工资比例相当一部分。而不跟劳动者订合同,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就要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而一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要付出双倍的代价,这些惩罚性措施确实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4 r. [$ {3 P; L2 [4 s
) G( t7 C8 Z- L3 M9 ]! ?3 a' @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非但没有增加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相反从某些方面看还降低了。张世诚介绍,有一次到中信集团调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该集团人力资源部长告诉他,“可能没有影响,也许人力成本还要降低”,比如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就有可能降低。中信集团是高科技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旦有与高端人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这些高端人才往往狮子大张口,动辄要求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补偿,而由于1995年《劳动法》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具体标准,法院往往会支持他们的诉求;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算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时,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一年的补偿金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月工资三倍,这样一来即使像中信集团这样的高科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也不会太多,平均算来,北京地区的补偿一般不会超过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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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Z/ g4 u1 u, Z: {3 }*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铁饭碗”回归了吗?1 x/ d; \# q4 `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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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劳动者惰性化,甚至会使我们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还有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导致铁饭碗,是改革开放的倒退。 ! ?% Q' |$ Z  c" r$ 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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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的,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前述华为公司辞退职工的举措便是为了逃避这一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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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0 e5 c0 Y% Z6 a/ M! Q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如果将导致铁饭碗,按道理企业就不能与职工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没有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做例外规定,如果非要将二者区别开来,就是《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 K/ L# h( x. h, ?; r

" I( |0 D1 z1 g% z$ a9 x6 I    上述规定说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它与我们国家“大锅饭”时代的“铁饭碗”有本质的区别。(作者: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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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7 A+ P: ^; _- W( W-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f8 z6 m2 L' B) y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 J0 F! D3 N: 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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