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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六类违法婚姻现象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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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jie114 发表于 2009-10-12 22: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身在农村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基层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离婚”案件中,违法婚姻案比例同样越来越大,且呈现出日趋增多的趋势,不仅严重妨碍了国家婚姻管理秩序,更为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埋下了种子。通过对近三年来本院办理的(含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不属法院受理的非法同居纠纷以及仅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起诉讼的案件等几个部分)300余起“婚姻”纠纷案件认真分析,大略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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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 z8 F9 V7 W  一、违反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结婚”。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岁”。尽管这一规定在农村的普通公民中尽人皆知,但违反现象却也比比皆是。之所以如此,早结婚、早生子、早得力的传统意识的影响,农村男子结婚难的客观现实,不到婚龄生育用以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未婚同居不得不“结婚”等等,均是该类违法婚姻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8 s/ m3 |& C# _,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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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日常生活中,有的是因家长包办,存的是因买卖婚姻,有的是因未办理身份证、户口本,有的是一方在外打工图省事,有的是因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因计划生育管理为婚姻办证设置障碍,一致出现只一方到场或他人冒充到场,甚至双方均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怪”事;更“怪”的是,出现了在“离婚”诉讼中,因妹用姐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姐妹二人不得不同上“公堂”诉讼“离婚”的令人哭笑不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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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U% P5 R, V% w  I! k7 q/ U' s* c  三、违反法律规定“结婚”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令人无奈的是,拐卖、拐骗妇女是众所周知而屡禁不止的事实,绝大多数妇女由此成了买卖婚姻的牺牲品;至于包办婚姻,假借婚姻牟取经济利益,攀龙附凤,“转亲”、“换亲”等等,无不是其产生的种种原因。9 w+ m; D9 X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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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0 b2 }: ]& K! [  四、违反法律规定而非法同居。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类现象的产生,原因同样不一而足,有的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是出于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有的是因未婚同居后不得已而为之,也有不少是因基层组织办证不规范、乃至刁难不事人所致。* t" _1 t8 `; }& z% w3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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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M6 T% K7 H' l1 N  五、违反法律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结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类违法婚姻数量上不多,尤其是直系血亲婚姻基本没有,但足以说明,在我国农村普通公民不但法律意识差,优生优育的科学意识更差,传宗接代意识则特强。其危害后果更是痛苦和深远,特别是对一个家庭、一对夫妻的打击是无比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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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q4 m! E: u1 a3 m( C* Q  六、违反法律规定“一夫多妻”。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这一原则规定,同样是常识性的,更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一夫多妻”的违法现象固然很少,但影响极坏,主要表现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和村组干部身上,由于他们拥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地位,迫使家人、社会默许,有的甚至公开生儿育女,违法显而易见,也不能不说是社会道德沦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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