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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事件”对法治社会的三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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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KcwOzf 发表于 2009-7-1 22: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高考后,罗彩霞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者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中国青年报)。 目前,事件的真相已初步揭晓,王佳俊之父王峥嵘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罗彩霞已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佳俊及其父母等七名被告连带赔偿1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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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 u( U- p7 a5 X$ _" U  认真审视“罗彩霞事件”,受到伤害的显然并非只是罗彩霞本人,以高考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秩序以及体现在高考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的法治信念亦受到了严重伤害。具体来讲,“罗彩霞事件”对法治社会的伤害有:) i! K" l9 z; L: @9 F7 @, v7 a3 n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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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E5 G% \( D, D" m) B# U- S  其一,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王佳俊2004年冒用罗彩霞的姓名和高考成绩上了大学,而且以“罗彩霞”的名义在大学继续学习、生活了四年,还两次迁移户口。由于身份信息被盗用,致使通过复读考入天津师范大学的罗彩霞,虽然毕业在即,却因此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法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而罗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在这一事件中受到了长时间的持续侵犯。此乃对法治社会第一重伤害。; v( S  v5 @& t5 s#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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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是对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的高考制度日趋成熟,高考招生行为逐步规范。就“罗彩霞事件”本身而言,王佳俊要实现冒名顶替,至少需打通中学、教育考试院、公安局、大学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实际上是高考制度设计的四道防火墙。这四道防火墙的最终被突破,给建立并运行了30多年的高考制度猛然一击。因为它证明,高考招生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人动手脚。高考制度的信用和严肃性,以及由高考制度为核心的整个高校教育秩序都受到了严重破坏。法治社会的终级目标就是要建立法治秩序,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王佳俊冒名顶替,让高考防火墙形同虚设,使得高考秩序和高等教育秩序受到了无情伤害。此乃对法治社会的第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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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  W% w- R1 m( [( f$ y  其三,是对法律信仰的严重挫伤。高考招生录取在我国制度一直被视为执行最得力、最公平的制度之一,高考事实上成为我国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通道,特别是凝聚着很多底层家庭的梦想和希望。所以,虽然是“独木桥”,但仍然有大量的莘莘学子为了圆大学梦而乐此不疲。因为,在他们心中,高考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在广大家长心目中,高考也是最规范、最公正的考试,社会上也一直把高考作为最重要、最严格的考试。追求正义、信仰法律是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障。然而,“罗彩霞事件”使得高考的公平、正义受到了广泛质疑,其权威性受到空前挑战,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因而遭到极度贬抑,民众对法律制度的真诚信仰受到严重创伤。此乃对法治社会的第三重伤害。3 [/ ?$ |- t& D2 |; r% D, c8 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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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3 M# F( z+ f4 q  (作者系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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