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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北京“决斗”选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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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iazy 发表于 2009-6-29 18: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我自愿接受年龄和体能上的不公平,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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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彭北京于2008年11月24日在天涯社区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阁下并郴州市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阁下发出的决斗书。”我相信,凡是蒙冤负屈的上访者,大概都会有过这种无奈和冲动的,只是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没有彭北京的这种勇气而已。6 _( C/ x" h; ]/ M1 x4 O,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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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彭北京的“决斗”对象并不一定准确。因为郴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及执行局长只是执行当时的纪委书记曾锦春的指令。“彭北京知道,在他提出申诉后,曾锦春曾放话要‘收拾’他,为此,彭北京跑到广东躲避,但在曾锦春的调动下,彭被直接押回郴州,关押8天之后才被释放。”) P2 s+ P# F& p5 C)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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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这才知道曾锦春不倒,我的苦难就没有尽头,”彭北京说。在曾锦春称霸郴州时,正是他和黄元勋等4人组成的“郴州举报曾锦春联盟,”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收集了大量的贪腐证据,提交给有关部门,才加速了曾锦春的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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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曾锦春的死刑判决书中,彭北京发现:“2007年7月,黄生福为与彭北京的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过饶广泽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在有关报告上批示‘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晓龙院长速派人依法执行’。”“2000年12月,黄生福通过饶广泽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20万元,2002年9月,为了感谢曾的帮忙,黄到曾的办公室内将10万元送给了曾锦春”。对此,郴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晓龙和执行局长郑建华也作为证人证实:“2000年7月,曾锦春就黄生福与彭北京执行案的报告作出批示给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9月,郑建华先后多次与办案人员一起向曾锦春汇报案情,曾锦春要其坚决执行”。- j3 i$ J; M7 h0 h+ ?8 t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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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李晓龙也好、郑建华也好,他们仅仅是在执行“党”的指示,因为曾锦春当时作为郴州市纪委书记,在他自己和一些人眼中就是代表党的。也许有人说,他曾锦春仅是一个个人,他怎么能代表一个党组织?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说法儿,在实践中,哪一级的党委书记在位时不都以党的化身而自居?哪一个老百姓敢得罪当地党委一把手?除非是他活够了。更何况曾锦春被传是郴州的“盖世太保”,四年敛财八千万,看谁不顺眼就“双规”谁,作为郴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他们敢不听曾锦春的话吗?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彬州举报曾锦春联盟”的不懈努力,曾锦春说不定又高升了呢?. b7 ~+ c  {) J: {/ C- @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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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彭北京与黄生福的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是否公正,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但由于曾锦春的干扰,执行程序一边倒则是肯定的。为了执行曾锦春的批示,郴州市中级法院“直接将彭北京等人赶出工厂,最终将这个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水泥厂整体九年租赁经营权以580万元拍卖(当时相同规模的水泥厂租赁价格为每年220万元以上),接手者正是黄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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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u/ O' o6 a4 M! t9 Q# }  m  曾锦春倒了,彭北京认为自己的案子可以得到纠正了,但案件的纠正就意味着可能会引起执行回转和赔偿损失,而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如果黄生福转移了财产,或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执行回转不能,这个损失可就更大了,郴州市中级法院能赔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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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尽管郴州市委书记戴道晋认为彭北京的决斗书“发人深省,我本人不敢妄断此文非彭北京所撰,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尽管湖南省高院康为民院长也曾约请彭北京“畅谈了两个多小时”,但“康院长当晚表态说,因为最高法院最近刚裁定不予再审,所以,法院‘只能下级服从上级’,他的言下之意,纠正这个案件是不可能的了。”' I  y3 B4 j! Y' t6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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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司法被权力当作玩偶的悲剧。“当权者”指示法院办了错案,“当权力”栽了,却要让法院承担错误的后果,法院当然不乐意了。笔者以为,郴州市中级法院就是换了张晓龙、王晓龙当院长,彭北京的这个案子也是无法纠正的,所以,彭北京的决斗是选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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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国家的司法权被各级地方不同层次的官员以党的名义分别操控着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引自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会议上的报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3 I: k5 Y  p/ o5 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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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v& `9 G5 p  I* H  现在,“司法腐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达到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我们除了寄希望于党政高层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改革之外,只能援用北京的一位法学家的话来宽慰自己:在石头面前,水是最柔弱的,但只要水坚持不断滴啊滴,就能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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