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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计划无异于私设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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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ywu 发表于 2009-6-14 22: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0日,微软在中国启动Windows XP和Office的正版验证行动,对盗版用户的电脑每小时黑屏1次。此举一出,引发广大电脑用户争议。目前,北京中银律师a>事务所律师a>董正伟已向公安部举报微软黑屏计划侵犯用户隐私、危害信息安全,是中国最大的黑客行为,要求公安部展开侦查并追究微软公司的刑事责任。(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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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 s- G! p( d( U# H) w8 v3 |  笔者注意到,就在董正伟律师a>向公安部举报后不久,10月 21日,微软称对盗版用户进行黑色屏幕的处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认为正版验证计划与反盗版宣传并不存在联系,微软将在技术、执法、教育三方面普及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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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打击盗版行为,维护知识产权,这并无不当,但其行为却并不可取。毫无疑问,不论是微软还是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均应当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法前提下,有权进行维权行动。然而,以法理的观点衡量,这次微软在中国的大规模“黑屏”计划,显然已经超出法律界限,可以说是一种涉嫌违法的私设公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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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的道理很明显。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公民在其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均有权要求执法机关对自身权益予以保护,也有权以合理正当的方式进行自我救济,但无权行使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否则,社会生活就会因此陷入混乱状态。打个比方,这就像碰到一个正在行窃的小偷,个人可以制止并将其扭送执法机关,但不能因为自己权益受损而对其进行罚款与拘留,因为个人不能动用只有法定公权机关才能行使的处罚手段。否则,就属非法,同样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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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次微软的“黑屏”行为可以看出,微软所采用的并不是向相关执法机关举报盗版行为,也没有通过法定民事程序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而是公然通过互联网这个虚拟公共场合,采用“黑屏”手段进行变相处罚。-可以说,微软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自身维权的合理界限,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具有一定社会公共性质的互联网管理秩序混乱,而对社会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危害。就此而言,笔者以为,这个“黑屏”计划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备危害社会的违法特征,应该受到相关执法机关的制止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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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8 d3 k7 p  此外,从过错责任承担角度上来说,国内的确有一定的盗版侵权行为存在,而微软作为受害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执法机关提出要求保护与对侵权人进行处罚的要求。而微软在开展维权活动时,同样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而现在,“黑屏”行为具有明显的处罚含义,也显然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应该说这种处罚权力,是一种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的公权力。1 i: y9 M, |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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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这次微软的“黑屏”行动,本身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一定公权性质与相应的危害社会性质,在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私设公堂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相关执法机关应该对其及时叫停,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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