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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人们发表了许多意见。但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却一直未得到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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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i* Q0 u! {$ m% `! x 人们在许霆的行为是盗窃罪、量刑过重、侵占罪、抢劫罪、盗窃金融机构罪、诈骗金融机构罪、信用卡诈骗罪、不当得利、强行贷款、恶意透支等多个问题上兜圈子。* @% S; D6 [. u, y$ T2 Z) T
" o8 ~1 [4 z* E) {* s" l 其实,这并不是个复杂的问题。4 }) Q! Q' L; p- M
& X% [% P* G' s7 w s' h 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依据现行法律,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若是犯罪,属于哪个罪名?: v" u! {6 N2 a# e: ]. ?$ `
; B3 t: w3 e1 m' M5 K 罗列这么多罪名,都有争议,就说明发动了这么大范围的人们帮助法院找罪名,都没找到合适的罪名。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疑罪从无”呗,还有什么好说的,难道这些发言人都在怀疑或反对“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吗?, [( T4 x# Q) M& y3 B* h
# i2 t' F( w8 q& R% e7 |2 m8 k 许霆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也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法的依据就是刑法和刑诉法已经有相关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证据不足时应判决无罪。+ @1 o( ]* E' X: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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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同意贺卫方君的观点,不是法官太机械了,而是法官太灵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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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 z" L" T! z5 r 实际上,原一审法官即使完全依照法律机构地判决,可能也会引起轩然大波,就是那些内心认为许霆是犯罪,又找不出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人要拼命的反对法官。但我会欣赏此种情况的做出判决的法官,因为他的机械判决维护了法的尊严。7 A6 m9 j0 _. X) v' M6 Y% ?
3 W; u. x. J! [ 但我不同意一些法律专家,包括著名专家关于“量刑过重”、“酷刑”的说法。找不到合适的罪名,从根本上说就是错误判决,根本不存在量刑轻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量刑轻也是错案。8 e7 C) x6 Q1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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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许霆有罪的人们,我相信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谈到刑法的立法原则及法条中体现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现代法治原则时,他们也会很原则的同意。具体到许霆案件上,却改变了自己的立场,内心认定许霆是有罪的。: r2 y. ?6 g,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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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若仅是内心认定,也不要紧,问题的关键是在现代法律制度下硬要判许霆有罪是于法无据。& P: p% ~% E# X( c9 [& f
: W' m, Y& q& O' ^) W 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阻止新的犯罪。惩罚只是手段。若全国人民大多数认为许霆这种情况是“犯罪”,也只能依据法治原则,这次判决许霆无罪,然后再启动立法程序。新的法条规定了“许霆”是犯罪,出现“新的许霆”时再判决他们有罪,并且根据新的法条决定量刑幅度。8 h$ ^ O# s+ D4 O' @: D( X3 u
3 S, h7 i- e8 E0 Z, } 现在人们争议的焦点是:一、许霆有没有罪。若依据法律规定,他的行为是罪行,他就是有罪。若现行法律找不到相应的规定,他就是无罪。当然,可能有些人心里不舒服,内心认为,或者他“自由心证”许霆有罪。这也不要紧。只能留待新立法之后解决。二、量刑幅度。许多人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位,是本末倒置。若把量刑幅度作为第一重要问题,其逻辑前提必然是,承认有罪判决是正确的,只是量刑太重。找不到相应的罪名,量刑幅度就是一句空谈。量刑幅度问题,必须以是否有罪,是哪个罪名为前提。所以,若出现新的立法,只要规定了相应的罪名,量刑幅度自然就在其中了。8 O8 A0 p2 m8 S2 O,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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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看到许多发言,许多观点,百花齐放。这是好事。但我最大的忧虑是,发言人中许多人自称是法律专家,但在发表意见时把刑法和刑诉法最基础的规定和原则忘掉了。撇开基本原则陷入细节讨论,同时还斥责老百姓不懂法律。言下之意,老百姓不懂法律,不要乱发言,只有这些懂法律的人发言。其实,你能把不懂法律的老百姓说服了,我就承认你学懂了法律。不然,只能是给人一种脱离法律、远离事实、“糊弄别人”的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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